首先,我国对企业破产法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可以申请破产
我国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可以最早追溯到1986年。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规定我国的企业可以申请并进行破产。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中也是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际上是对1986年的破产法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了破产的还债程序。
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但1995年9月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却没有进行审议。
2004年6月进行法律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将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但在10月的二次审议中仍然仅限定为“企业法人”。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然适用范围仅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但是同时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也适用。所以,从法律法规上讲,所有的公司甚至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可以申请破产。
其次,企业申请破产时关于清算财产和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企业用于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
但是同时对一些财产可以追偿或对一些交易进行撤消:如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目的是防止破产主体或者说老板转移公司财产、转移公司资金或者形成恶意破产的可能性。
同时规定了涉及的一些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既然无效,那就要追偿,而追偿的过程可能就会牵涉到老板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
其三,现实中为什么一些公司老板企业破产时个人背上一些债务呢?
虽然说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那么,老板也应该只是以公司的财务承担企业的债务,与老板本身的财产和家庭的财产无关。但现实中很多公司破产时大股东或者老板承担了很大的负债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一是老板或者大股东出资不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因此,现实中很多老板为了体现自己的公司的实力,虚假注资、加大注资金额却没有实际资金到位,公司破产时必须将自己出资的差额补交。
二是很多公司的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
一些民营企业、私人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在公司治理上下功夫而是将个人的家庭财产和公司财产混为一谈,家庭购房可以使用公司的资金,家庭的住房也可以抵押为企业进行贷款融资
因此,在企业破产时只要与公司资金相关的投资行为一律会上缴。如果老板的家庭财产与公司资金有牵连,那么可能应清偿的行列。这是很多公司老板要吸取的教训。
三是一些老板在企业融资时提供了个人连带责任和个人财产抵押
这种情况很多,有的老板认为反正都是自己的企业,所以并不会在意;有的是没有办法因为老板如果不以自己的信用担保或者家庭财产担保,可能就不会融资到位。
因此在企业破产时,债主必然要求老板个人偿还债务或者以抵押和担保的财产进行赔偿。
四是一些老板为了企业的经营或者是在企业遇到资金困难时,以自己的个人名义进行社会融资和民间借贷融资
而这些融资行为虽然是为了企业经营融资,但事实上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借贷,或者是以自己家庭的财产进行抵押的融资,以个人名义的是要由股东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