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与抢夺案例分析

盗窃罪和抢夺罪行为方式类似,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产的占有,都存在“秘密窃取”和“乘人不备”的行为属性,由于两罪的相似性,在很多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个案,也存在此罪与彼罪的定罪量刑分歧,甚至同一个犯罪行为,在定性犯罪时,两罪的罪名都可以适用,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各地对于两罪的判决都不尽相同。

先看一案例如下:

一名陌生男子甲进到一临街烟酒店内,称其要四条软中华和少量高档酒,并要求老板开发票,店老板在给甲从货柜内取出四条中华烟和酒并将上述商品放置于柜台上,然后转身去开具发票时,该男子对店老板谎称去店外开车,便顺手突然拿起四条软中华逃跑,店主发现情况不对,并立即追出店外,但是嫌疑人甲有同伙在店外开车接应,未能追赶上嫌疑人,店主损失价值约三千元人民币。

此案在公安和检察两家司法机关都存在对于犯罪定性的分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甲涉嫌抢夺罪。首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有谎称去店外开车的行为情节,但此时,店主对于高档烟酒是占有的状态,店主拿出香烟的行为表明其存在交付行为,但缺乏交付意识。在这种状态下,嫌疑人乘店主不备,明知在当时情况下,取走香烟会被店主第一时间发现,仍然采取突然夺取的方式取走店主紧密占有的烟酒,行为表现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

另一观点认为,甲涉嫌盗窃罪。甲在店主转身给其开具发票之际,以外出开车为借口,秘密窃取了放置于柜台上的香烟,虽然店主此时对于香烟是紧密占有的状态,但行为人是在店主转身开具发票之际,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香烟的占有,虽然店主立即发现了甲的行为,甲的秘密窃取行为在时间上也非常短暂,但此时甲已经自主的占有了烟酒,构成盗窃既遂,后面店主的追赶行为并不影响甲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概念上说,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抢夺罪的保护法益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相同,均是公私财产的占有及安全。

首先由于两罪的犯罪构成具有相似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罪的认定界限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主要的参考依据有:

(一)按照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秘密性持续的长短区分盗窃与抢夺,秘密性持续时间长,则认定盗窃,反之,则认定为抢夺。此类说法还可以表述为受害人发现财物损失的时间长短问题,如果受害人当场或者极短时间内可以发现,就认定为抢夺,反之则可以认定为盗窃,那么按照此类说法,案件的定性为什么要取决于受害人发没发现上?或者说,行为人是按照盗窃的方式去完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素时,受害人当场发现之后,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会自动转化为抢夺?这样的观点难以让人接受。回到本案中,就存在行为人取得财物时行为的秘密性持续实践短的问题,这类说法存在明显缺陷,扒窃的秘密持续时间也较短,受害人一般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发现财物被盗,但实践中无一人反对认定为盗窃犯罪。

(二)现实也存在这样情况,行为在以平和的方式取得财物时,自己的主观意识也不清楚自己是要去盗窃还是去抢夺,行为人清楚,如果受害人发现自己的行为,那就采取抢夺的方式,如果受害人没有发现,那就采取盗窃的方式,所以往往在案发以后对于案件的定性问题也完全取决于嫌疑人的口供上,由于口供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可变性,导致在案件的定性上存在主观性。

因此对于抢夺和盗窃的分区标准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从法条入手。刑法对于抢夺罪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结果加重情节,而对于盗窃,和抢夺罪相比,除了在犯罪数额上具有相似的规定之外,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因此在案件的分析上,抢夺行为具有致人伤亡的一般危险性,而盗窃行为不具有这样的特性,对于本案,行为人是在店主不注意之际,采取窃取的方式取得香烟并乘机逃跑,并由店外的同伙开车接应,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可能导致受害人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不具有抢夺罪的犯罪余地与空间。

(二)从抢夺罪的概念入手。抢夺罪是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关键信息:“当场”,是指犯罪行为的时间节点,没有时间的持续性,当事人可以立即发现;“紧密占有”,是财物占有人对于财物占有状态的描述,可以理解为肩上的挎包,手里的提包、口袋里的财物等与身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财物。本案中,虽然香烟是放置于货柜上,店主对香烟也是自主占有,但是占有的状态并没有达到与店主身体紧密的程度,换句话说,嫌疑人的行为不会对店主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性,不具备抢夺犯罪的行为特征;“夺取”,意味着行为人对“财物”实施暴力,即是也非平和的方式取得对财物的占有,本案中,行为人对于香烟是采取了一种平和的方式取得占有,并没有达到抢夺罪中对于财物的暴力程度。

(三)从抢夺罪的行为模式入手。抢夺罪具有与其他侵财类犯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抢夺是“公然夺取”,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据为己有;也有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开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以抢夺并不以“夺了就跑”为要件,盗窃也可能“盗了就跑”,抢夺也有“夺了不跑”的可能性。本案中嫌疑人盗了就跑,此时其已经自主占有财物,构成盗窃罪既遂,而受害人发现后的追赶行为,并不影响对其盗窃行为的认定。

(四)犯罪对象不同。盗窃和抢夺在犯罪对象上也存在较大差异,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有形财产和财产性利益等无形财产,而抢夺的对象仅限为有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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