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面几篇我们聊了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条件、中介进场尽职调查、辅导备案及验收等工作,在完成前面的工作后,公司就可以开始申报前准备工作了。申报前准备主要包括开会审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敏感期内不得交易、限售、申报前咨询等五大方面。
一、 开会审议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监事会
申请人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范围;
(三)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发行完成后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相关安排;
(七)决议有效期;
(八)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表决程序:
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便利方式)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有未达到10%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并披露。
(注:前款所称持有未达到10%股份的股东,不包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也不包括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关联方。)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报备时间:审议通过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具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
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1)申请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申请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3)申请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挂牌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申请人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
(7)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二)相关人员买卖申请人股票的自查报告。
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的前六个月至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
这个时间的起算点是首次披露挂牌事项往前推六个月,再加上首次披露挂牌事项至董事会决议披露这段时间,是6+X时间。
(三)进程备忘录;
(四)申请人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自查期间股票交易异常处理:
1.申请人拟继续推进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
申请人: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及判断的理由进行说明,并同时对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可能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风险进行单独揭示。
申请人的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发表意见并披露,同时应对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可能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风险进行单独揭示。
2.申请人自愿终止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因主办券商及律师对交易情况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等原因终止本次事项
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挂牌。
三、 敏感期内不得交易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四、 限售
限售主体: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属于限售主体的,限售主体是指: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2)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
(3)战略配售方,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其他投资者。
限售办理时间: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限售期间: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进入精选层之日不减持申请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
五、 申报前咨询
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对于重大疑难、重大无先例事项等涉及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可以提前咨询,不能涉及公司名称等具体信息,股转不对具体问题回复。
1、邮箱咨询
2、当面咨询,提前邮件预约。
【作者:徐朋基,律师,158 5324 8583(电话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