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二节: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
【建规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先满足该分区自身疏散通道,分散分流的疏散总净宽不能超过总净宽的30%,就是要求原来分区内有足够疏散通道,不借道才是最好的),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整层的疏散通道总净宽不考虑内部人员,也就是借道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