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需要对车辆被盗承担责任吗?


案例导入

2016年10月29日下午5点,王杰驾私家车至某医院,并将车辆停放在医院规定的停车场内。王杰向保安支付了10元的停车费,并索取了发票,发票背面印有“仅提供停车场地,不对车辆进行保管”字样。当天晚上9点,王杰发现车被盗了。请问,该停车场需要对王杰车辆被盗承担责任吗?


案情分析

首先,我们要判断一下王杰和停车场或者医院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该案中,根据发票背面印有“仅提供停车场地,不对车辆进行保管”字样,说明停车场已经明示了我不是保管你车辆的,我只是提供场地给你使用,说白了你只是使用我场地的使用者。所以按照该案现有的证据来看,王杰与停车场之间是没有保管关系的,即停车场不用对王杰车辆被盗的事实承担保管责任,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问答小环节

问:那如果发票上没有印有“仅提供停车场地,不对车辆进行保管”字样的话,停车场要承担责任吗?

答:即便发票上没有印有以上字样,案中的10元一般也还是认定为是场地使用费而不是保管费,双方之间仍然是没有保管关系的。


问:那如果王杰将车钥匙交给保安保管,车辆被盗了,是不是就应该由停车场承担呢?

答:在这种情况下,保安是有保管的义务的,如果发生了车辆被盗,这个时候停车场或医院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问:如果是保安保管不善导致车辆被盗的,那到底是由保安来赔偿呢?还是由停车场来赔偿呢?

答:在本案中,保安只是代表停车场或医院来履行他的职务,所以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时,一般是要由医院来承担责任。依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杰交了10块钱给保安,是有偿的,但这里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是因为钥匙被偷走从而导致车被盗的,保安肯定是有责任的。但如果是钥匙还在保安身上,车辆是被盗窃分子通过其他的技术手段把车辆开走的,那就要由那个盗窃分子承担责任了。


问:如果医院说钱是保安收走的,医院已经把安保服务外包给保安公司了,那王杰应该找保安公司索赔吗?

答:医院停车场地包给保安公司来管理,实际上他们之间是一个内部的承包关系或委托关系。如果发生这种情形,还是应该由委托人或者发包人首先来承担责任,即应由医院先来承担责任,医院得先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然后医院再根据他们内部的承包关系或委托关系去追究保安公司的责任。


THE END

综上所述,如果对方没有拿走你的车钥匙,仅仅是收场地费的情况下,发生车辆被盗,停车场通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所以大家如果将车辆停在公共停车场时,还是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车辆,以免被盗。


编辑:律宝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藏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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