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记:农民工维权,追索工伤待遇近20万

G某是一个在建筑工地谋生的农民工。2017年某月,在包工头S某组织下,G某等人在某楼盘室内施工,G某不慎从采光井由一楼坠落至地下室。后经鉴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误工期(停工留薪期)六个月、护理期营养期各三个月。

一般而言,建筑工程领域的用工关系较为复杂。在该工程中,工程发包方为A公司,土建承包方为B公司,然后B公司再层层转包,最终室内水电部分施工由包工头S某承接,G某则为S某招揽的施工人员。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G某又该向谁追索呢?最终,G某将承包方B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近二十万元。

B公司则辩称:

一是G某受伤时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为发包方A公司直接安排。B公司并不了解具体工作内容,也与自己无关。

二是B公司从未将工程分包给S某,S某、G某等人也并非B公司员工。

三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提是原告之伤被认定为工伤,但原告之伤并未经工伤认定。

法院则并不认可B公司的理由,主要依据为当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该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为S某等其他包工方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最终责任仍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B公司承担。且该案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外,并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必先经过劳动部门处理的案件,也不必按照一般职工工伤处理流程。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G某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十九万五千元。

那么,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有哪些赔偿项目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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