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优于抵押权)
The right&equity of allocation and compensation fordemolition is superior to the right to mortgage(hypothec)
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将具体指定的房屋作为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但是拆迁人后来将该房屋进行了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被拆迁人是否有权要求确认该房屋是归属被拆迁人并申请撤销抵押登记?
答:应该是可以的。
1、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以产权调换方式将具体指定的房屋作为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属于产权调换型的补偿(区别于另一种补偿方式—货币型补偿),它实质上是以另外的房屋来保障被拆迁人家庭居住的需求(属于生存生活保障的范畴);
2、在法律价值上,用于生存生活保障需求房屋的权利一般均优位于担保物权(如抵押权,或其他因债权债务产生法律赋予的优先权),也优位于其他非因生存生活需求的房屋买卖(甚至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这种权利应该也是后来(指现在的法律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权利能够对抗商品房抵押权的来源。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