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二)

一夜之间就什么都不一样了,说的就是教育行业。还真是这样,已经合作的核心客户,讨论的开始是怎么消耗掉课时或者退费,正在洽谈的合同也全部终止,文件出的当天我们几个同事甚至我们老板还在和客户洽谈合作的过程中。突然间在群中看到满天飞来的消息,两人相视“还有必要谈下去吗?”

这两天对于员工来讲也是煎熬,很多员工已经没什么事儿了,在工位上要么浏览求职网站,要么盯着手机发呆。大家可能也都在等,想等公司的安排。个人觉得这个时候真的应该快速决策,和员工保持高频沟通,如果真的业务进行不下去了,也应该尽早通知员工,否则员工在这儿一天也就是一天的成本。在无法开源的情况下,应该节省每一分钱。建议已经给出了,听公司安排吧!毕竟领导看到的是全局。

今天给公司出了个应急方案,也就是在极端情况下怎么安顿我们的员工。当前因为受国家政策影响,对我们来讲应当属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是公司可以行使解除权的三种情况,但是即便是这三种情况,公司也是要按照N+1来对员工进行补偿的。如果能提前30天通知员工则不用额外加一个月工资。昨天部门之前的员工,后来去了高途教育,最近也被裁员,高途的老员工就是按照N+1来补偿,但是对于他们这些试用期员工,工资计划只补偿0.5个月,最后试用期员工集体未签补偿协议,经过争取后来公司在第二天松口补偿他们1.5个月,这结果算是不错了,看来有的时候权益还是要争取的。

以上只能是我应急方案中的预选方案之一,估计是不会被选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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