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表意自由与法律行为

第一、意志的自由表达与法律行为效力

行为人之自由意志直接影响法律行为之效力,当表意自由受到他人不正当干扰时,法律行为效力将产生瑕疵。不正当干扰的三种情形: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民法通则在阐述该情形时,提到了“违背真实意思”。老朱认为,真实与否并非是该等行为产生瑕疵的决定性因素,核心在于表意自由是否受到了侵害,法律为其提供可撤销的救济,就是为了保护表意自由。我赞同该观点。

第二、受恶意欺诈的法律行为

一、构成要件

1、欺诈行为

(1)积极欺诈。其中提到了未知真假却保证为真,事后证实其实是假的,亦无妨构成欺诈。另外,欺诈涉及到了事实真伪,因此,“唯有对可客观检验的事实做虚假陈述方可当之”,主观评价难以构成,对将来事实的表述亦如此。我理解,只有对在实施行为时事实真伪已然既定而做虚假陈述方可构成欺诈。

(2)消极欺诈。以告知义务之存在为前提。至于如何判断告知义务之成立,应按个案而定,依诚实信用与交易观念而定。

2、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有两重:一,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二,基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这个地方要注意,是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不意味着意思表示是错误。下面会讲到。

(1)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相对人因欺诈而形成了错误的认识,这种错误认为是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基础,但并非意思表示之内容,因此属于动机错误。严格来说,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没有错误,因为内心真意与表示行为并没有出现不一致,只是其该意思表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的。

动机错误并不被法律重视,但由于该错误是形成意思表示之基础,已然侵入了当事人之自由意志,故法律需要为之提供救济。

(2)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3)因果关系之双重性

3、故意

二、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规定,受欺诈的法律行为无效。继承法规定,受欺诈所立遗嘱无效。合同法则属于特别规定,一方面受欺诈的契约可撤销,但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也就是说,法律根据单方行为和契约行为,为受欺诈的法律行为确定了双轨法律效果。老朱提出质疑,既然契约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使行为继续有效,单方行为人就不可以?我也有这疑问,确定双轨法律效果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呢?为什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该问题上,老朱就赞同呢?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未获允许之法律行为效果是效力待定,直接规定无效,可避免使状态出于悬而未决而对相对人造成不利,因为单方法律行为实施时,相对人本就被动。而受欺诈的单方行为并不存在该悬而未决之问题,其状态是确定的,有其选择法律行为之效力,可能更符合。

三、第三人欺诈

(1)对表示受领人的撤销

表示受领人若是属于善意,则表意人因第三人之欺诈而作出法律行为,不可撤销。当然,表示受领人之地位必须独立于该第三人,假如受领人是第三人之法定代理人、雇员等行为辅助人,或聘请的顾问、经纪人,则表意人还是可以撤销。此为利益横平之考虑。这个思考角度必须重视,善意与否,在民法上是重要的。而且这里也涉及到了何种情形需为第三人之行为负责之问题。

(2)对权利取得人的撤销

此处涉及的是第三人给付契约。即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履行给付义务。这种情形下,如果第三方知道第四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则表意人可向该三方主张撤销。此处我的问题是,表意人与第三方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其撤销的权利基础在哪里?我认为,表意人向第三方的给付,使第三方取得权利之行为亦属于法律行为,表意人是受欺诈而作出该法律行为,故有权撤销。

四、权利竞合

1、撤销权竞合

在受欺诈行为中,可能会同时涉及到内容错误,故亦可依错误法行使撤销权,两者可择一。区别在于:受欺诈的撤销,无须承担损害赔偿,但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当未能证明时,尚可依错误法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与瑕疵担保请求权竞合

若产品存在瑕疵,而行为人故意不告知或告知虚假情况的,此时相对人尚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可择一选择。

3、撤销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

欺诈的同时还同时构成侵权,此时的竞合为并存的竞合。另外,欺诈行为经常还同时引发基于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受非法胁迫的法律行为

一、构成要件

1、胁迫

(1)危害 (2)将来危害

简言之,一切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从而影响对方之意思决定的不利情况,即是危害。此种危害属于心理强制,与物理强制不同,物理强制表明行为人是无意识的,缺乏行为意思。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该危害,必须使对方相信行为人是有能力实现的,如此方能使其陷入恐惧中。

(3)胁迫人

胁迫人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无论是谁实施,相对人均可撤销,此与受欺诈行为不同。因为胁迫对意思自由的影响巨大。应当优先保护。

2、因果关系

跟受欺诈一样,存在双重关系。

3、不法性

(1)手段不法

(2)目的不法

(3)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不法

这个可能比较难理解,意思就是说手段和目的虽然都合法,但结合在一起却是具有不法性。比如以告发先前犯罪行为相要挟,要求出卖人履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义务。原因在于,正当的权利需要以正当的方式去实现。

4、故意

二、法律效果

一般为可撤销,也有无效之特别情形,见《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危难被乘的法律行为

一、构成要件

民通意见: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地方利益的,为乘人之危。根据该规定,该法律行为之构成要件为:

1、危难

该危难应指经济窘境,且必须具有现实紧迫性。

2、因果关系

因为行为人恶意利用相对人经济窘境,影响了相对人之意思自由,从而使相对人作出无可奈何之意思表示,结果上导致利益之严重失衡,且该利益仅指经济利益。

3、故意

必须是有意为之,且系通过该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

二、法律效果

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合同行为,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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