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税1个亿!作废发票隐匿收入被查!这几类发票,绝对不能作废!

某公司因为利用作废发票隐匿收入被罚一个亿!快一起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补税1个亿!

利用作废发票隐匿收入被查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当地某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通过违规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4116份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3.26亿元。


案情简介


审计部门在对该公司以往记录审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入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竟然是作废发票,于是将线索移交给了当地稽查局。


后经大数据及稽查人员筛查发现,该公司3年内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536份,开票后不久企业作废的发票竟然多达6679份,占开票总数的八成以上,价税合计5.54亿元。


最终处罚


针对企业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相关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1.04亿元的处理决定。


由此可见,违规作废发票风险巨大,除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外,严重的还可能移送司法机关!那么,作废发票有哪些风险点呢?


发票作废的五大风险点


在作废发票时,有五点需要千万注意:


1、免征额临界点,大量作废发票


比如,部分纳税人通过将已开具发票作废,下月重开,人为控制将当月发票开具金额降入免征额以下,从而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目的。


2、小规模认定标准附近,作废发票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年销售500万以下,销售额超过500万就会被税务机关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而部分纳税人为了享受小规模各种优惠政策,人为作废发票以控制销售额不超过500万!殊不知这样反而会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


3、重开发票和作废发票一模一样


在“以数治税”模式下,大数据对比是税务机关常用手段。


而对于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销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纳税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委托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这些都是比对重点。


如果同一笔业务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税务机关经过大数据比对,很难不发现异样。


4、恶意串通作废发票


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接票方虚列成本。


即销售方与接票方在有真实业务的前提下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开具的部分发票(未收回发票联),接票方虚列成本,从而达到偷税目的。


5、大额或大量作废发票


一般情况下,企业作废发票情况是比较少的。如果突然在某个月大额或大量作废发票,税务很可能怀疑企业有可能隐瞒收入、恶意调整销售税少交税款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这三种发票即使开错了也绝对不能作废!


(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


(2)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3)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什么情况下

可以正常作废发票?


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常作废发票而不担心被查?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公司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后,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票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有三: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2、普通发票作废


因开具错误、销售退回、服务中止等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


注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普通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3、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废并收回已开具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回。


总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1)发票作废的正常因素


①开具错误;


②销货退回;


③销售折让;


④服务中止等。


(2)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因素


①恶意隐匿收入,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


②销售方与购买方恶意串通,开票方违规作废发票(未收回原发票),受票方虚列成本,造成偷税。


③涉嫌虚开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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