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秩序需求(2)

      秩序满载着三大流派的内涵和使命显现出来。关于秩序,为什么会被选择?这也是一个问题。博登海默说明,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在追求一种“有序”状态。无论是科学显示的客观规律还是人类的心理需求,都证实了这一点。

      其中,博氏运用马斯洛和弗洛伊德的理论来进一步证明。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人类在满足了基本生存需求后,会追求一种安全上的需求,而秩序就是作为人心理安全感的激励措施。弗洛伊德同样指出,人们会对先前被确认为正确的经验进行重复。另,总是要人们去做未做过的事,不断推翻做法,无确定性规则可循的话,会给人很大的压力,付出很多精力和时间,降低效率。

        其次,博氏从反面论述,通过对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的描述来印证有序的好处。无政府主义者理论中有两个派别:个人主义的无政府理论与社会群体的无政府理论。前者认为个人是完全利己的,天生“不羁放纵爱自由”。“不受限制”是每个人的权利,所以个人完全可以不惜犯罪去对抗集体。这种派别的逻辑起点在于:绝对自由的个人。我觉得包含着天赋人权的意味,即,人只要被他人约束了,就是被侵犯了权利。另一种社会群体无政府理论所抨击的对象仅仅是国家和组织性机构。他们认为人们本身就有“合群”的倾向,可自成集体,但正因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出现异化了这种集体自主性。而法律作为维系企图异化“自然的集体”的纽带,自然是被摒弃的。然而,这种看似扛着“人权”旗帜的假说,无法适应社会实际,满足不了实际社会的需求。另外,专制政体的毛病亦在于不可预测性。

      戏剧化的是,无论是无政府主义者,还是专制政体的拥护者,在企图把理论付诸社会实践,想到实际操作的问题时,不免的需要一些些“技术性手段”。即“实际上授予专断权力并无区别的那种自由裁量权,也可以在法律的外衣下授予某个政府机构。”我想在这里可能会需要一个比较,就是为什么在同样需要赋权的情形下,要选择政府机构而不是专断者。博氏给出了解释,我用自己的话说就是:政府比专制者更让人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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