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

概述

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中华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解释: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差别税额,因地制宜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解释:在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正是收,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点。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在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表明的建设用地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实际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为用地申请人。

征税对象

1.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里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3.纳税人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上述所称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情形、通过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基本优惠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

减免税其他优惠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 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使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事项

减免税管理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单位税额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确定的当地使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征收管理

征收单位

税务机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3.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毁损耕地的,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毁损耕地的当日。

4.依法规定免征或者见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为改变用途当日。

5.经批准改变用途的,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退税管理

1.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1年内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纳税人因挖损、采矿他先、压占、污染等混孙耕地,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认定毁损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其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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