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长园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公司行为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2、公司应就投资者的各项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3、被告尹智勇对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许晓文对公司前述债务的8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刘鹏律师表示:“长园集团股民索赔案采用示范性判决机制,目前深圳中院已经安排多批案件开庭审理,且已经陆续下发一审胜诉判决,目前已有股民实际拿到赔偿款,剩余受损投资者仍可继续报名参加索赔。”
2020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证监局认定,子公司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刘鹏律师指出,于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长园集团,并在2018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搜索刘鹏律师进入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官网参加索赔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王信 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也有了新进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 4 日立案受理该案。长园集团于2021年10月收到法院关于此案的一审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足支付业绩补偿款637,968,550元;2、被告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足支付业绩补偿款 177,962,150 元。 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法院作出如下裁定:本案按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