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没有绝对的真理,真理是相对的”。
这话几乎都说烂了。可是,这句话本身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
如果它是绝对的,说明世上没有一条真理是绝对的,包括它本身,则它不是绝对的,即它是相对的。则,此命题为假。
如果它是相对的,说明在有的情况下也有真理是绝对的,并非“世上没有绝对真理”,即世上有绝对真理。则,此命题为假。
无论这句话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此命题都为假,都是错误的。
当然,主流哲学(尤其是辨证法)并不这么认为。主流观点对“真理的相对性”通常表述为:从认识论上讲……;从本体论上讲……;从认识的广度上讲……;从认识的深度上讲……;从认识在时间空间上的局限性上讲……。讲了一大堆,最后还是得问:你从哪个角度讲?
所谓“相对的”,无非是指任何真理都有它的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超越边界条件,真理向前一步便是谬误,仅此而已。
除此之外,还有什么相对的,还有什么相对性?仅仅是说法不同罢了。
就像函数有它的定义域和值域一样,对于实数域上的函数
其自变量x的定义域为x≤1,因变量y的值域为y≥0。
同样,任何真理也有它的定义域即成立条件,也有它的值域即适用范围。
因为,任何概念都是有定义、有界定的,建立在概念基础之上的命题当然也是有界定、有定义域的,建立在命题关系之上的理论自然也是有界定、有定义域的,真理自然也是有界定、有定义域的。在定义域之内的真理才具有真值。
对于任一命题(有“真假”二值的判断),只要其定义域明确,语义明确,那么,其值域便唯一确定。反之,定义域不明确,没有界定,语义不明确,有歧义,就必然存在反例,无法进行真假判断,无真值,自然就没有值域。
例如,2015年高考全国卷作文题,大意是“女儿向交警举报父亲在高速路上开车时,屡次接打电话。你认为女儿的举报行为对还是不对?”
这是一道思辨题,不是有真假判断的严格命题。对或不对的成立条件没有明确给出,无论选择对或不对都有其一定道理,同时也有其片面性。因此,它只是思辨,而不是判断。
严肃科学对此无话可说。
“辩证法”对此有话要讲: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女儿的举报行为有对的地方,也有不对的地方。从交通法规上讲,女儿是遵规守法的好公民,其行为是应该肯定的,是对的。从家庭伦理上讲,女儿举报父亲,方式太过激了,又悖父女人伦,是不对的。从生命的安全问题上讲,父亲若能接受女儿的良苦用心,改掉陋习,当然好;若不能接受,就生气,必然影响父亲的心情,更不利行车安全,反而危险。所以看问题要一分为二,要全面地看问题,要辩证地看问题。——懂了吗?不懂再教你一遍。
“中庸思想”对此有话要讲:女儿的行为违背父女人伦,太过份啦,是不对的。父亲屡教不改,同样过份,也是不对的。凡事有度,过犹不及;做事要有分寸,不要走极端么。
你看,多么全面的分析,多么高深的见解,对的错的、正的反的,白的黑的,全部都说到了,你还有什么可说的?你还能说什么?让你无话可说。——问题是,女儿的行为到底是对,还是不对?
如果一定要“科学”来决断,那就是,生命安全高于父女人伦,交通法规是交通行为的底线,父亲的行为是错的,女儿的行为是正确的。完毕。
所谓辩证法,所谓中庸之道,其套路无非是打破即有的定义域,不作界定,然后在值域内外穿梭。这样就能把白的说成黑的,把黑的说成白的:是也不是,不是也是;矛盾对立面是相互转化的;道非所道;一切都是相对的,如此等等。高深莫测的背后是左右逢源,左右逢源的背后是正反皆成立,正反皆成立等于没说,没说还说等于狗屁胡说。
如果真理本身就是相对的,还怎么来捍卫真理?如果老公已经变心了,还守什么节?为谁守节?——真理一定具有它的不变性、绝对性!
表面上看,辨证法思维好像把问题分析得很透彻、很全面、很符合客观实际,其实,它只是从已经概括出来的概念出发,打破这个概念的界定,重新进入已经被概括的感觉材料之中,对由感觉材料堆砌的杂乱现象进行全方位的描述。——绿豆子绿,黄豆子黄。然后又讲:绿豆子也不是绿的,开始是白的;黄豆子也不是黄的,开始是青的。最后结论:绿豆黄豆的颜色是不能绝对化的,要辩证地看。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