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主要的道德观: 1、绝对主义道德观; 2、功利主义道德观
两种道德观的主要差异在于:道德的判断标准是事件结果OR事件过程。对绝对主义道德观而言,判断一件事情是否道德在于事件的过程是否遵守了各种道德规范? 如果事件的过程道德,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一事件是道德的。对于功利主义道德观而言,判断事情是否道德在于事件的结果,如果事件会导致不道德的结果,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一事件是不道德的。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分析两种道德观:假设你是一名列车,列车失控,而在车的前方岔道有5个孩子在玩耍,但是岔道另一边只有一个学生在玩耍,那么这时你应该怎么办?如果你不是列车司机,你旁边有一个大胖子,把他推下去可以使列车停止,那么你又该怎么办? 以上两种道德观在现实中均会招致诸多非议,但是在纷争不息的这么多年过后,现代社会中的普遍道德标准是:绝对主义道德观。因为结果一般而言受到太多因素的影响,功利主义作为社会标准会带来太多不稳定。
法律的道德观—————人在进入社会时,就事先默认赋予的同意权,并承担政治义务。而一旦你承担了这些义务,你就同意了大多数人的约束
关于契约有效性的讨论: 1、completely volunteered 2、completely information
在对于契约有效性的讨论中,两个主要的条件:“completely volunteered 、completely information ” 始终贯穿讨论。如果契约的建立处于信息不完全的基础上,那么我们可以定义这一契约为诈骗:比如部分保险推销员对于中老年人的推销。在另一方面,如果契约的建立不是完全自愿的,那么胁迫建立的契约会更大程度的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
道德的最高准则
康德认为只有一种动机才称得上是道德的,那就是出于义务的动机,为了正确的理由做正确的事情理性的指导方式有两种:康德将这种理性的指导称为“律令”。简单的说,律令就是指出你应该做某件事。 假言命令把一个可能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作是达到人之所愿望的、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目的的手段。也就是说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即认为善行是达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假言命令本身还不是行为的根据,它是达成另一目的的手段,它或者是为某一特殊目的而存在,从而是或然的 绝对律令 : 第一条:“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 简单说就是行为必须具有可普遍性。也就是要求人们做人人都应当做的事情。如果指导行为的原则不是一切人所应当奉行的,那么这个原则就没有普遍必然性,就不是绝对命令。 第二条:“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即把自己本人和他人都要当作目的。所以“人是目的”贯穿在人的一切其他目的中,其他目的都可以成为单纯的手段,惟有人性本身不能成为手段,它是自己实现自己的终极目的。康德总结道:不要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不要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 第三条:“作为自己和全部普遍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条件,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
谎言的道德观
一个谎言和一个误导的真相的差别有一个世界那么大,误导性的事实对道德律仍然有所尊重。
公正的道德观
我们应得那些利益,那些游戏规则所承诺的那种基于自身天赋做出的努力(即使是努力本身,也很大程度依赖幸运的家庭环境,家中长子有更高的比例取得更高成就)所获得的成果。但,不要错误与自负地假设说,我们原本一开始就是应得的,我们一开始就值得拥有这个社会所推崇的那种我们碰巧有的素质。如果我们是生活在那种社会里,而不是我们现在的这种社会中,我们很可能会少赚很多钱。但是当我们那个时候应得的东西减少的时候,我们自身的价值不会降低
telogy道德观的讨论
罗尔斯式和康德式的自由主义者在讨论目的论时,其关键之处如下:如果你把一种特定的善的概念,捆绑到正义上的话,如果你把正义视为,一个人和他或她的社会角色间,是恰当的话,你没有给自由留下空间,而想要自由就是要独立于任何特定的角色, 康德认为,支持某种在其中人们可以追随自己美好生活观念的公平的权利框架是一回事,而将法律或者正义的基本规则置于任何一种特定美好生活观念的基础上,则是另外一回事 而且还会带来强制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