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设工程之无效合同的工期赔偿责任,维护合法权益
一、 定义
无效合同的工期赔偿责任是指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当事人在折价补偿之外,还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就其过错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6条有关于赔偿损失、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规定。
二、 约定的工期应考虑低于合理工期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第24条.对按照“最低价中标”等违规招标形式,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无效。该约定被认定为无效后,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主流观点对合理工期没有统一标准。如何确定合理工期不能简单根据定额工期,应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认定,如工期定额、工程类别、合同对价、企业状况、工程具体情况,气象情况等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通过工期司法鉴定确定合理工期。
三、 合同无效后,工期奖励和工期违约条款的适用
目前对于该情况,各地法院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观点是奖励和违约责任是对施工方组织投入的一种对价,实际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应该予以认定。
四、 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存在不同观点和判决。
五、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对专业性要求比较强,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