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保案例--无保全必要性

可从商业保险全部获赔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无须投保

一、案情:庄某某驾驶摩托车逆行,与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庄某某倒地后被碾压死亡。交警队经勘察现场后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庄某某和刘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庄某某家属向法院申请保全刘某驾驶的车辆或其他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须提供保全担保,申请人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本案我司经审查材料后做出不予承保的决定。




二、点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投保诉责险与其他类型案件的审查要点略有不同。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虽然实际造成了被撞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但是由于肇事车辆一般投保有车辆三者保险,损失会由保险公司赔偿,肇事方自然无转移、隐匿财产逃避生效判决履行的必要,故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保全必要性会作为审查的重点。


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车辆的保险能够覆盖死者或伤者的所有损失,赔偿款将由保险公司支付,则无保全的必要性;如果肇事车辆无保险或虽有保险但无法覆盖所有损失的,则有保全的必要性。


本案中,庄某某被撞身亡,因逆行须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庄某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全部损失约为70万元,考虑庄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方须承担的赔偿金额还会相应减少;而肇事车辆投有赔偿限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赔款完全可以覆盖死者家属的所有损失。故本案无保全的必要性,我司做出不予承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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