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三于2006年入职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唐三的岗位为管理部科长。
2015年公司向唐三邮寄一份《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唐三擅自删除大量工作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害,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015年11月公司向某理工学院进行查询唐三学历情况,同年11月11日该院教务处回复《关于唐三学历的调查报告》:“档案室存档的高考录取审批表中无此人录取信息;我校1998年也无电子商务专业;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中无此人学历信息”;附件包括1995年入学的江苏籍学生名单。
2015年11月17日公司向公司工会提交《解雇理由通知书》,公司工会表示同意。当日公司向唐三邮寄《书面警告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唐三学历欺诈及已收到书面警告,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唐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6年3月3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606.67元。
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交假学历不诚信,该解雇!
二审判决:公司在员工入职近十年再以学历问题解雇,属违法解雇!
理由:本案唐三提供虚假学历未达到欺诈的程度,并且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达到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程度。公司在唐焉入职近十年时,以其当初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可以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双方自2006年起历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不妥。
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唐三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工资明细单,确认唐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0116.83元,结合唐三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唐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