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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粒上个月新换的工作,在北京一家国企做行政,试用期是6个月。可是没想到这才刚过一个月,她的部门领导一天中午找她说:“米粒,你开始找工作吧,好吧,找到工作再离职,这期间你有什么事情你就交待给王姐。”米粒先是震惊了一下,毕竟刚刚在午休,被领导拍拍肩膀叫出来谈话,脑袋突然有点懵,然后她回复一声,哦,好的。起身回到了工位上,迅速消化了一下刚才的谈话内容。她给部门领导发了微信 :“海哥,您是觉得我跟工作岗位不匹配吗?”领导答他,“不是,整体工作还好吧,单位有人员安排。你就自己找工作吧,找到了再离职。”
米粒瞬间懂了,部门新来的领导关系王姐要做这个岗,她被顶了。她将这段微信聊天记录留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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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米粒好好读了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二天她问领导,“您希望我什么时候离职?”领导答她,“都行,看你自己安排。”
“那就明年了。”
“可以,你自己安排。”
米粒心里默默地想,真是老奸巨猾。领导不提出具体离职时间,她也无法提出索赔。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因领导对米粒的口头离职提议,不属于书面通知,她可以一直继续在该岗位工作,但是谁知道哪天领导会不会给她小鞋穿?如果米粒按照领导的提议,找到工作后再离职,这属于自动离职。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都拿不到。此处注意,用人单位该行为不属于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的任何一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是否处在试用期无关。并不是说试用期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违法辞退的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应在不离职的情况下举证,当然,双方都会出示证据。像米粒之前留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明领导表示过她工作能力没问题,只是公司另有人员安排。但具体证明力如何,也要看对方拿出的证据。如果是按照米粒领导的提议,找好工作了,这种情况就属于认同,双方达成一致,属于自动离职。
若米粒想在该公司继续工作,可以一直不走,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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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粒同部门的小堡,也是处在试用期内,领导有一天突然找他谈话说他工作能力不能胜任该岗位,请离职走人。
像此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先对小堡进行培训。具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上两张图为第39.40条)
也就是说小堡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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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不是故事,是真实发生的事情。我记录下来就是希望更多人对试用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一个清楚一点的认知。具体怎么做,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但是了解《劳动合同法》,做到心中有数,还是很有必要的。非法学专业,欢迎专业人士拍砖或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