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市产妇马某某疼痛难忍再三央求需要男方及其家属剖腹产,甚至下跪,但却遭到老公和婆婆的拒绝,他们要让其顺产,最后产妇悲剧般的选择了跳楼自杀
他老公做出了如下图陈述
无论谁在推卸主要责任,该事件无疑成了一个巨大的悲剧……
在这种情况下,正常人都认为男方的陈述很难站住脚,如果按照男方的说法医院不允许剖腹产的话,自己的老婆痛不欲生的那样央求自己了,你一大男人还能坐的住?况且医院再三阻止产妇剖腹产的要求对他们有什么好处?答案昭然若揭
我们设身处地想想,产妇到什么地步才能自杀?只是因为痛吗?我想不仅仅是,当你遇到极大困难甚至身处险境的时候,家人不支持不帮助,我想更多的是因为欲求无望后的绝望吧,这传统无知的顺产有益的观念是否害死了,一个年紧28岁的花样人生
这则事件让多数人愤怒,很多评论都在骂男方家庭,很多带女儿的妈妈爸爸看完后怕,说以后我的女儿要生孩子,我必须要在现场
当然也有不少人在评论关于手术签单的话语权,为什么产妇不能自己决定自己的生命,还交给别人?为此我也刻意找到了相关权威资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上述条例中,患者居然只有同意权,没有签字决定权,而家属却是同意并签字的权利,换句话理解,在本案中患者只能拒绝顺产,但并不能决定自己能进行剖腹产,而家属可以决定你是否顺产或者剖腹产
当我看到这则条例跟这则悲剧那样的违背的时候,我简直都不敢相信。生命是自己的,而非属于家属。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手术签字权应该是患者的,或者由患者在意识清醒时签署委托书,临时交给指定家属
本次事件再次给医疗制度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希望本次事件会引起相关部门重视,重新审视条例,做出合理的改进,别让更多惨案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