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彬财税讲堂知识分享[小红花]
问:我公司房地产项目2020年6月份交房时开具了带税率的发票,报增值税计算销售额时未扣除土地价款。现在更正2020年6月至今的增值税报表还是在以后的开发项目时再扣除?
答:公司发现2020年6月份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查实后,可以申请向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印发):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注:依据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该公式增值税税率11%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