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栓绳,导致人员受伤,饲养人承担全责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各类宠物。宠物不仅能给生活增添许多乐趣,也给人们带来精神慰藉。但是,因为遛狗不拴绳,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也日益增多。

下面小编分享一起遛狗不拴绳导致人员受伤的案例,希望爱养宠物的小伙伴引以为戒。

刘女士吃过晚饭带着自家小狗出门遛弯。途中,一条没拴绳的狗突然从身后蹿出,与她牵的小狗撕咬起来。刘女士见状,连忙扯着牵引绳试图将两狗拉开,不料却被牵引绳绊倒,重重地摔在了地上。路过的邻居拨打120急救电话,刘女士被送往医院急诊。经诊断,刘女士左股骨颈骨折、左股骨大粗隆骨折。

住院治疗期间,刘女士共支出医疗费近16000元。事后,伤人犬只的饲养人李先生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刘女士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双方对案件事实争执不下。李先生认为,刘女士是被自家狗的狗绳绊倒的,与自己无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调取了小区道路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当晚,刘女士手持牵引绳牵引自家宠物犬正常前行,此时李先生饲养的宠物犬自后方跑来,但没有人牵引,两狗发生撕咬,导致刘女士被自身牵引绳绊倒受伤。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监控录像,李先生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犬束犬链,存在过错,导致两狗撕咬过程中刘女士受伤,故李先生应对刘女士此次伤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女士牵引自家宠物犬正常行走,对此次事故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刘女士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载明:刘女士致残程度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508.11元,鉴定费4350元由被告李先生负担。

小编提醒,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要加强对动物的安全管理,使用犬绳犬链等适当的方式对犬只进行控制,杜绝违规前往车站、商场、医院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携犬乘坐电梯时,应避开高峰时间,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笼等,避免引起动物的应激反应,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当动物致人损害后果发生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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