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税务问题(三)

增值税

企业把存货,固定资产拿出去投资要不要交流转税,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视同销售有以下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在所得税上有视同销售,增值税同样有视同销售。因为是把所有权让渡给对方取得取得股权,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也有特殊情形下免征增值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3号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3后公告的含义指的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资产转让,可以视为一个业务重组。因为它强调的是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通常发生在企业,比如说转让一条生产线,一个分公司或一个营业部门。因为他考虑的是这个部门的整体获利能力,而不是单纯的实物性资产。所以把它理解为不征收增值税的。给他转让的不是实物,不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

这里有个问题,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来说是有利还是不利?

大家可能觉得不交税肯定是好事。但事实上未必这样。从增值税的原理来说,增值税是一个链条,强调的是环环抵扣,道道征收。一道环节产生的销项税,可以成为下一道环节用来抵扣的进项税。

以生产环节来举例,从棉花到布再到批发市场,再到衣服,每个环节都征收了增值税,但其实是在最后环节,才负担了增值税。我们说营改增,营业税变增值税,进步的地方就是营业税出现重复征税,而增值税没有重复征税。

营业税没有抵扣的问题(部分可以差额征税的除外)。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行为,那就意味着,对应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了。对于下家来说,他也没有可能取得进项税发票了。同时它还是下一个生产环节或者流通环节,这就意味着,他的进项税是零。他要负担他全部的增值税,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而对于转让方来说,相当于所有的增值税链条在他这儿中断了。在他前面所有的增值税税负也是要自己承受的。这么看来,增值税的免税是没有任何好处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值税的免税不是税收优惠。 因为免税所对应的进项税就废掉了,不能抵扣了。

懂得了这个道理,就可以理解税法上有个很奇怪的规定,就是企业可以放弃免税权。因为免税就开不出增值税发票,在市场上是毫无竞争力的。能开发票,去交税,有时候反而是更有利的。

所以有的人说13号公告是个利好消息。要看是什么情况。有的情况下是有利的,但在有的情况下,毫无有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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