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借款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案件类型,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慢慢出现以房抵债的还款方式,即借款到期债务人难以偿还借款时,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从而达到债权两清的目的。
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72号,明确了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经对账协商建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息的数额应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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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二、案件审理:
三、裁判要点: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四、相关资料链接:
1、一审判决书
https://pan.baidu.com/s/1skV9D5j
2、二审判决书
https://pan.baidu.com/s/1miz6aqG
3、最高院发布72号指导案例
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34292.html?winzoom=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