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适用范围
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地争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三、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协议具有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协议有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们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们法院裁定。
六、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内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七、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八、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九、申请仲裁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十、申请仲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1、仲裁协议
2、仲裁申请书
3、仲裁申请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