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能否分得自己母亲交通事故赔偿金,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事实
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本案杨某之母、粟某与盘某之女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获得了赔偿款,由粟某领取后而引发的争议。
法院审理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杨某自出生后,一直跟随父母生活,并未与外祖父粟某一起生活;粟某仅以其与杨某之间系外祖父与外孙的关系为由主张案涉赔偿款为三人共同共有,杨某无权进行分割不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也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