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忆录(二)

几年前做过一件船舶建造纠纷案,我们律师团队是代理被告。当事人主张原告工程队根本没做多少工程量就走了,留下烂摊子,当事人还花了高一些的价格临时请人完工。已做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早已结清,所谓未付工程款导致原告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根本就是颠倒黑白,认为是原告自己收了工程款但没有发给工人。

当事人是一家港资企业,实力还是不错的。收到应诉材料后,当事人的老板非常生气,对于我们律师在开庭后起草的《代理词》,他亲自改了。我们看到他改之后的版本,犹豫了一番要不要交给法院,因为措辞真的“犀利”。什么泯灭人性、丧尽天良,看得我们是非常无语的,不知道的还以为原告真做了什么杀人越货、天大的坏事。我们能理解当事人生气,觉得冤枉,但《代理词》作为专业的法律文书,不是发泄情绪的工具。

做律师的有时挺烦一些喜欢指点我们的外行人。就像这《代理词》,当事人亲自改了,不交去法院不好,交去法院了,不知法官看到这样的言辞,会不会有不良作用。毕竟,法官判案是看事实和法律,而不是“文笔”。

还好最后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然,我怕当事人会写“小作文”来骂我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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