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米巴经营的实践中,还有一个要点,那就是“阿米巴之间的的定价”。
各道工序的阿米巴组织设定后,各阿米巴之间就要进行买卖,必须决定阿米巴之间的买卖价格。因为各个阿米巴都要尽心提高自己的核算效益,所以这个阿米巴之间的定价对阿米巴经营来说就非常重要,而且也非常困难。
这是因为阿米巴之间的买卖价格并没有客观的标准。有一个卖给客户的最终价格,但工序间的买卖价格却没有任何客观的基准。
那么,怎么来决定阿米巴之间的卖价呢?
某产品的订单决定后,从它的最终价格向前倒算,来决定各道工序的价格。
这一产品以这一价格卖给客户,那么,最终的检验工序的价格是多少,精加工工序价格是多少,一直推到原料部门是多少。这样来决定各道工序间的价格。
这时候,某个部门并没有付出特别的劳力,却因定价高,很轻松就能盈利。而别的部门费工费时,却因定价过低,不管怎样努力,依然亏损。这样定价就很不公平。对阿米巴之间的定价做出判断的人,必须公正无私,具备让各方接受和认可的见识。
对阿米巴之间的定价做出判断的人,必须掌握:哪个部门会发生多少费用,需要多少劳力,产品技术上的难度如何,等等。
同时还要能够对照社会尝试,让有关工序在正常都能盈利。必须这样来定价。
所谓社会尝试,就是有关劳动价值的常识。比如,销售电子设备,毛利一般是多少,如用临时工,日工资是多少,以及这项作业如果让外面做,要花多少钱,等等。这些常识都要知晓。
就是说,各个阿米巴之间的定价,要有对各个阿米巴工作内容相当了解的领导人,根据社会常识,考察各阿米巴的费用和劳力,决定适宜公平的价格。
这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即使这样来给阿米巴定价,仍然会发生各阿米巴之间的对立和争执。例如,假设最初各阿米巴很公平地决定了价格,但过了两个月,由于市场竞争的结果,最终价格降了一成。
这种情况下,如果各道工序都能降价一成,那当然最好。但是,其中有的工序阿米巴可能会说:“这个产品我们以前就亏损,之前我们就一直要求调整价格。现在又要一齐降价一成,我们的亏损将更大,生产这种产品已没有意义。所以这个订单我们不要了。”这样的话,一齐降价一成就行不通,阿米巴之间就会开始吵架。
还有,销售和生产之间也会产生对立。
在生产制造厂家,生产和销售之间大都采用“买断卖断”的交易方式。销售部门从生产部门购买产品,然后负责卖给客户。这时,销售要尽可能从生产低价购进,然后尽可能高价出售给客户,以便多盈利,就像商社一样。这中间可以凭才能品尝到做生意的美味。
但是,像京瓷这种向客户直销的生产厂家,如果也搞“买断卖断”,销售部门就会想尽办法低价购进,而生产部门就会想尽办法高价卖出。销售部门和生产部门之间会发生激烈的厉害对立,公司整体可能疲软无力。
为了避免销售部门和生产部门之间的对立,当时,在国内的销售部门,只要拿到订单,有销售,就可以自动获得10%的手续费,就是采取所谓的佣金制度。采取这种形式,销售部门虽然不能光凭自己的才能赚到钱了,但得到的补偿却只有销售额,就能获得10%的手续费。这样,因“买断卖断”而争吵的现象消失了。
采用这种形式,不管产品价格如何下跌,销售部门都能获得10%的佣金,所以销售部门往往很轻率地接受客户的降价要求。而对于生产制造部门而言,成本要压缩10%谈何容易,弄不好就会亏损。但销售部门却轻易答应客户的降价要求。这样,生产与销售又产生利害对立,吵架的事又断发生。
另外,海外的当地法人与日本的总公司之间也会产生对立。
特别是发生质量投诉和交货期问题时,在美国的销售部门与日本国内的生产部门很快就会吵起来。美国的销售部门认为自己的业绩不佳是因为日本的生产部门有问题,因为大为光火。当时联系手段靠电传。抗议的电文接二连三传到日本。
本来,当发生客户投诉、有可能失去客户信任的时候,在日本的生产部门和在美国的销售部门更应该团结一致,努力克服这种危机。然而,实际上恰恰相反,碰到危机反而出现内讧,而且这种不和、内斗还辗转传到客户那里。
在美国的销售人员,因交货不及时多次收到客户训斥时,他们就会在客户面前毫无顾忌地说:“这都是因为京瓷的日本生产部门不负责任。我已多次向生产部门发出了电传,他们一点也不守信用。”为了自己个人的面子,销售人员居然在客户面前谴责自己公司的生产部门。这样做,京瓷公司整体就会丧失信用,可能再也得不到这些客户的订单。明知会产生这样的后果,仅仅为了自己一时的颜面,销售人员竟然会说这种话。
这种对立,都是“利己主义”产生的结果。
在“阿米巴经营”中,把公司分成了许多小组织,分别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让自己的部门尽可能多盈利,这种意识很容易强起来,因而引发部门之间的争执,破坏公司整体的协调和谐。
按理说,各个部门在拼命努力维护和发展自己本部门的同时,也必须竭尽全力全力做到让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即所谓的个体与整体的协调平衡。但现实是往往实现了个体的利益,却损害了整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