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社区进行法律咨询时,关于继承的相关问题越来愈多,下面就有关继承的法律问题整理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继承权的概念及注意事项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履行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继承权可以放弃。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律规则,继承权可以放弃,但继承权的放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在接受继承之后,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
(二)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应保留继承份额。继承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针对活人而言,因此胎儿和死亡了的人没有继承权。但基于继承法的特别规定,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这在法律上表述为“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案例】李国华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15年5月,李国华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此时,其妻子王春已怀孕6个月。同年10月,李国华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李国华遗留的100万元的存款和2栋楼房进行了分割。王春得知后,遂向两位哥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王春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李莉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胎儿没有继承权,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所以,法院判决王春腹中的胎儿应当享有一定的继承份额。
我们再延伸一下:
问题1、如果王春的胎儿一出生就没有生命迹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死胎,是否发生继承呢?
来的世上就没有了生命,当然就不发继承,所留份额就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问题2、如果胎儿一出生就需要抢救,抢救了几个小时没有抢救过来,这时候是否发生继承了呢?
因为胎儿来的世上是有生命的,哪怕几小时之后死亡,也发生了继承。所以给他预留的遗产份额就有他的继承人也就是他的妈妈继承。这个胎儿对妈妈来说就是个送财童子,送完就回去了。
(四)继承权在一定条件下会丧失。继承权在依法取得并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会在一定条件下丧失。继承权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管杀害行为的动机如何,也不管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里强调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在于为争夺遗产,否则就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根据司法解释,只要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但是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多从手段、时间及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去认定;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何为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目前明确了一种情况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另外,在此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即使没有篡改,由于其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而部分无效。自书遗嘱都是立遗嘱人自己写的,很难被篡改,即使被篡改也可以通过笔记鉴定被验证。
二、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刚才我们已将强调了“死亡”“个人”“合法”这三个词,现在就不再赘述。关于遗产这部分,主要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的范围,继承法上列举了七类,分别是:公民的收入;公民的储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中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另外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保险金、抚恤金等能否作为遗产略作说明。
1、关于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2、关于抚恤金:抚恤金是对生者家属的经济补偿,不能算作遗产,不发生继承。但是依据近几年的判例来看,抚恤金应当作为直系亲属和配偶的共同财产,参照法定继承进行平均分割。
3、关于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赔偿费用,如果领取后伤残者死亡,这可作为遗产加以继承。但在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即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将因人身损害死亡后的赔偿权利人界定为受害者的近亲属,此类财产不按遗产性质处理(比如用此偿还死者个人债务),但也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分割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 继承的种类。
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了两种继承的形式,分别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另外,还有两种遗产处理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继承遗产的一种方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1、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继承顺序:①配偶②父母③子女。其中,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和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继承顺序继承。
第二继承顺序:①兄弟姐妹②祖父母③外祖父母。继承发生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发生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的制度。
案例: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60万元遗产,如何分配?
张三父亲留有的60万元(不包含母亲的财产)遗产,因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父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张三的母亲及张三和其哥、姐由四人继承,每人15万元。但张三早在父亲去世前就已经去世,张三的儿子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指的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范围相同。但是遗嘱继承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遗嘱继承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遗嘱的效力。决定遗嘱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一下几个:1、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若立遗嘱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应当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反映,现实生活中有好多继承人逼迫立遗嘱人立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遗嘱,这在法律上属于胁迫行为,这样的遗嘱并不具有法律效力。3、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上尊重意思自治,只要立遗嘱人所立遗嘱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遗嘱是有效的。需要注意,以上这三个要素必须要同时满足,若是有其中一项不满足那么该遗嘱就是无效遗嘱。
接下来,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遗嘱的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在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变更需要新的公证遗嘱才能对旧的公证遗嘱进行变更。因此,如果所立遗嘱涉及处分的财物价值较大或者事关重大,最好采用公证遗嘱,相对保险些。
2、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一你能证明立遗嘱人头脑清晰具有行为能力;二不容易被篡改;三立遗嘱人可以更加自己的想法随时变更。多份自书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3、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
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这种形式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采取,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而未采取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
建议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更保密和保险。
第三部分 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平等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2.养老育幼的原则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