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强化劳动纪律,全面提高办学质量,特制定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如下:
1、坚持全员坐班制,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以营造良好校风,确保教书育人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2、按时参加学校及各组处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以增强凝聚力,形成共识,提高理论、业务水平;
3、按时进班上课、进班辅导,保证45分钟的授课时间和自习辅导时间,以确保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4、因病因事不能坚持上班、上课或参加各种会议、活动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5、教职工考勤与每月工资、学校补贴及年度的评优、评职、晋级挂勾;
6、对老教师(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及确有实际困难(如喂奶、接送子女等)的教师给予适当照顾;
7、办公室负责每周考勤通报以确保实施。
实 施 细 则
一、根据学校作息时间确定考勤时间。
1、上午:7:40—11:20
下午:夏季(5月7日至10月1日) 2:30—5:50
冬季(10月8日至次年5月1日)2:30—5:30
2、接送子女入园教师:
上午:8:00—11:10
下午:夏季2:30—5:10 冬季 2:30—5:00
4、哺乳期内教师(幼儿一年以内):按有关文件规定每天照顾1小时,
请将具体时间安排报办公室。
二、考勤责任:
1、日常考勤:全体教职工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由办公室负责当日考勤并作好记录。
2、全校性会议、活动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各组处负责人配合。
3、组处组织的会议、活动的考勤,由各组处负责人检查、记录;教研组活动由教务处负责,年级组会议由德育处负责。
4、课堂考勤、小自习、考勤由教务处负责。
5、日常考勤每周五由办公室汇总,并通报全校。
三、请假:
(一)病事假批准权限:
1、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教职工本人将审批表送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上班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一般情况应由本人当面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的,必须委托他人及时代请、代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2、请假按日计算,按周由办公室汇总、统计、归档。
3、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
(1)教学人员由教务主任批准;教辅、职员、工勤人员由所在处室主任批准。
(2)班主任、年级组长、行政兼课人员,必须履行双重请假手续。
4、请假4-6天,由主管副校长批准。
5、请假7天以上,由校长批准;超过一个月的,报市教委人事科备案;副主任以上干部请假由校长批准。
(二)病事假期间相关规定:
1、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教职工,需带医院诊断结果到校履行请假手续,工资照发,校内课时补贴停发,其它福利照发。
2、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的教职工,需提供就诊医院病例及各种检查等详细情况,经学校核实后,方可请假继续治疗;准假的,工资照发,校内课时补贴停发,其它福利照发;不准假的按旷工处理。
3、病假在三个月以上,且不能提供相关治疗证明的教职工,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资和校内各种福利。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从第三个月起执行市教委张教人字[1999]54号文件有关规定:
(1)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职务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按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70%计发。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按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按4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50%计发。
4、事假全年累计一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5、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的,超过天数发本人工资的60%;超过6个月者,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6、凡以病事假为由,到外工作,无论时间长短,一经查实,从当月起停发工资,按有关文件规定劝其辞职或学校将其辞退,并通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脱产学习人员的相关规定:
凡参加学历教育脱产学习人员,需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与学校签订学习与服务协议,学习回来后在本单位服务时间一般不低于五年。凡未经批准的脱岗学习人员或未履行服务协议的,不办理调动手续,可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辞退或纪律处分。
(四)工作期间外出办事的相关规定:
工作期间外出的教职工一律凭条
1、工作期间,有事外出的教工,需向办公室请假,事后要履行消假手续。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外出办事的教职工,根据外出事由(公事、私事)进行详细登记,每星期统计通报一次。一学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视为全勤。
(1)经办公室批准,外出办私事的教职工累计10次(含10次)以上者。
(2)不与办公室请假、擅自出入中途离岗有通报记录者。
(3) 既不办理请假手续、又不与办公室打招呼,擅自半天以上(含半天)不到校,经核实补办请假手续的。
2、工作期间,因家里有事或本人身体不适,只能上课不能坚持坐班的教工,在考勤上不视为全勤,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有关规定发放课时费。
(2)因事不能坐班只上课的教师,请假一天按半天事假对待,因本人身体不适只上课不坐班的教师,请假一天按半天病假对待。因事、因病能坚持上课,但不能坐班,需提前离岗或晚到的教师,按次数记录,并按本规定第(三)项第1条执行。
(3)需接送子女入园、入学(小学一年级)的教工,请严格按学校作息时间表有关规定执行。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请与办公室联系,可申请照顾,但不视为全勤。
(四)旷工及相关规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自行休假;超过请假天数而未续假;无正当理由缺课;不服从工作安排而造成缺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无故缺课一节,按旷工一天论处。并按市教委张教人字[1999]54号文件按日扣发日工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3)旷工15天以上的,从当月起停发工资,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劝其辞职或学校将其辞退,并通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考勤奖惩办法
1、每学期学校对全勤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办公室月通报为准)。
2、迟到、早退,每次扣2元。会议、活动缺席,每次扣2元(特殊情况须经主持人许可)。每学期累计超过10次(含10次)的,本年度不予评优、评先。
3、病假一天扣5元;事假一天扣10元。 直至扣完本月量化小工资。
4、旷工:扣发学校补贴和全部慰问金,本年度不予评优、评职、晋级。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本学期慰问金的三分之一,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连续或累计请事假1个月(含1个月)的;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本学期慰问金的二分之一,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在2个月(含2个月)不足3个月的;连续或累计请事假在2个月(含2个月)的。
7、超过以上病事假天数的,扣除本学期全部慰问金。
8、不视为全勤的教职工,年终考核不能申请评优、评先,同等条件下晋级、评职时不得优先于全勤者。
五、女教工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的有关规定
1、女教工怀孕,从第7个月起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不坐班,按正常出勤对待。
2、女教工怀孕在7个月以前,如不能正常出勤的,可以申请照顾,但不视为全勤;如不能正常上班需休假的,则视为病假。
3、女教工休产假时间为90天,晚婚晚育(24周岁)奖励45天,独生子女奖励30天,剖腹产另加15天。
4、产假期间工资、各种福利照发,校内课时补帖停发。
5、产假期间的假期属于正常休息,不作产假计算。
6、幼儿在一周岁以内的女教工,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
7、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的女教工,每天补助20元,其它补贴照发。
本规定从2003年3月起执行
附:申请照顾人员相关规定
经学校研究,职代会讨论通过,对在考勤管理中需要照顾的人员和其它事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照顾人员范围:
1、经医院确诊有疾病(属大病统筹范围),不能坚持正常坐班的教工。
2、经学校确认家庭确实有困难,不能坚持正常坐班的教工。
3、女教师在50岁(含50岁)以上,男教师在55岁(含55岁)以上的教工(不含行政、教辅、工勤人员)。
4、女教工在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者。
5、女教工在哺乳期一年以内的,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坐班的。
二、不能申请照顾人员:
1、班主任、年级组长、中层以上领导。
2、毕业班教师。
3、其它不符合申请照顾范围人员。
三、相关待遇:
1、符合申请照顾范围的教工,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可以不坐班,但在申请照顾期间不享受全勤奖,其它福利待遇执行正常的80%。
2、经学校批准照顾的教工,在本学年年终考核时不能申报评优、评先,在本学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不能优先于未申请照顾的教师。
3、其它不符合申请照顾范围人员,如不能正常坚持坐班的教工,按考勤管理规定执行。但在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未到会累计3次(含3次)以上,在一个学期内累计10次(含10次)以上者,一律不能申报评优、评先、聘任时不能优先于未申请照顾的教师,其它福利待遇执行正常的80%。
四、其它情况:
1、接送适龄子女入园,上学前班和小学一、二年级的教工。
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可以按学校考勤管理规定的时间执行,但不享受全勤奖,时间规定如下:
(1)送子女入园的教工:早晨8:00以前到校,下午其它时间正常坐班,不能提前离岗。
(2)送子女上学前班和小学一、二年级的教工:早晨、下午正常到校,中午11:00可提前离校。下午4:00可接子女但必须返校,否则视为早退。
本规定从2005年3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