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篇之《婚姻法》(下)

(接上篇)六.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

在生活中,夫妻一方将房子卖给别人,但事后看见房价高涨,于是向法院提出因房子属于共同财产,房屋买卖是由自己擅做主张签订的,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从民法的一般理论来看,共同财产在处理时,必须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擅自处理的,属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然而法律中有关于“善意第三人”的特别保护,如果第三人在买卖中是处于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还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即使是无权处分,买卖合同依旧有效。


七. 婚后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的救济。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婚后与他人同居的,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与第三人同居的,即我们所说的“姘居”“包二奶”。单纯的一夜情,暧昧关系,无过错方在提起诉讼离婚时不能请求赔偿,但可基于过错责任要求多分财产。

此时要注意一点,有些女生看见丈夫与他人同居之后,一想到被蒙在鼓里,心想老娘青春都给你了,现在你这样搞,然后自己也跟另一男子同居去了。此时,若在离婚时提出因对方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请求法院赔偿时,由于双方均有规定之过错,该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再者,重婚的,包括明知他人已婚并与之结婚的;家暴的;虐待的;如果构成刑法中的相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以上三种均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必须受害人自己去控告,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否则司法机关无权以以上罪名进行拘留或判决。即所谓“不告不理”,为何如此规定?比如现在我有一个老婆,我就喜欢没事别人每天抽打我,打是亲骂是爱,咱俩算是周瑜打黄盖。但如果警察一看这可能构成虐待罪嘛,将我老婆抓走还要被判刑,那我自然是万万不认可。这也就是为什么古代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 ”,因为在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特定的人身关系上,不能用通常的想法进行判断,所以法律将虐待罪,重婚罪的诉权交给了受害人自己,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司法机关强行介入,比如出人命的,或者构成其他罪名的。


八.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

《继承法》规定,具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配偶的名义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财产或享受其他合法权利。

但有些夫妻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在结婚同居时只是办了几桌酒宴,但从来没有拿到过结婚证的。其属于同居关系,并不具备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上,以及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上并不适用,在1994年2月1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我国在婚姻制度上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简而言之,在1994年2月1号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即使没有领证,仍为事实婚姻,享有正常的婚姻关系。而在此之后才同居或符合条件的,属于同居关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是诉讼解除同居关系。一般来说,工资养老金等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是谁的就是谁的,当然具体案件要具体偏向。


九.本文针对《婚姻法》及婚姻关系的综合评价。

婚姻关系本就错综复杂,本着好聚好散的立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主动补偿或主动放弃应得利益的情况。有的人只要子女抚养权,有的人只要金钱财产,有的人坚决要离婚,有的人又苦苦挽留。世事变迁,在离婚案件中显得格外清晰透彻。

但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婚姻法》中对于女性的权益保护略有不足,虽然法律中有专门规定的对分担家务多的一方(主内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倾向性保护,可以多分财产和索要赔偿。但如若男方坚决按法律走,不讲情理情面,家庭妇女实际判决的财产一般来说并不会很多,《婚姻法》在对女性保护上无法全然覆盖其所受的影响。但从另一种角度讲,法律也不应过度的干扰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本身就是你情我愿后的复杂问题。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欲望也不断增加,也包括结婚的草率和各种包办婚姻的余毒的缘故,离婚率一直处在上涨阶段,即使法院一直在控制诉讼离婚的胜诉率,但那些基于早前就不平等关系和粗浅的感情基础,虽不一定造成离婚的必然,但也可能导向另一种极端和价值的扭曲,在我国农村,因包办婚姻造成的重大刑事案件较多,有因为极度想要逃离无爱并受到侮辱的婚姻造成的故意杀人;有为强行与自己“买来”的妻子同居而造成的故意伤害或非法拘禁等。在城市中,发生在广东的一起真实案件,一位30岁依旧未婚的男子,性格腼腆,为人老实,但他的母亲性格外向,家中也算是小康,在一次母亲住院的时候,她发现这位照顾她的护士特别细心漂亮,虽然才22岁,但出院后多次与其联系,并将其介绍给自己的儿子,儿子老实,不敢与女孩讲话,母亲便跟他们俩一块出去旅游,让儿子给女孩买各种东西,还邀请女孩来家中吃便饭,多次下来看女孩仍有所犹豫,母亲便主动到女孩农村老家吃饭提亲,并送了一辆车给他弟弟。一来一往之下,女孩便在自己父母和未来婆婆的努力下,与其儿子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女儿长的像女孩,很漂亮,但过了不久,无意中男子发现女孩经常跟一个人聊天并很暧昧,遂生气的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未果,因为他也不想失去她。后来男子跟家庭商量,决定出资给女孩去学美发以后开个美发店就不会想这么多了,但最后,其又与其学美发的老师好上了。男子很生气,这次女孩提出离婚,男子苦苦哀求,但心想将要失去女孩,便打算一家三口同归于尽,用尖刀杀死女孩后,抱着女儿跳楼未果被刑拘——写的有点远了,当然以上都是个例,但并不能说没有感情基础而因其他原因在一起的婚姻都会走向凋亡。

以上,是本文针对《婚姻法》及婚姻关系的综合评价。尽然会存在不足,欢迎指正,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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