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总结:从科学角度阐释人类残酷行为之起源。
一个人在犯下恶行之前经历过些什么?怎么样的行为会被称作是“恶”?良善与罪恶有无明确的分界线?如果有,那么这一明确的分界线是什么?如果没有,那么良善与罪恶本就应该是模糊的地带,我们如何重新认识那些被判定为“恶人”的人呢?
这半年以来,我一直在思索着这些问题。对所谓的“恶”接触、了解的越多,心里的悲哀与无力感也随之强化。“罪人”们在某些人生经历上往往呈现出高度的相似性。甚至可以这么说,他们首先是一个受害者,最终才在某个情境的刺激下选择了犯罪。每一个犯罪行为的暴露,背后所反映的都是真实社会症结压迫与困境。
“犯罪”,作为某一特殊情境刺激下的选择失误,“罪”本身就不应当单独被视为一个错误行为而孤立处置。或许在我看来,成为“恶人”的每一个人,首先是一个受害者。是社会、家庭、学校及各环境要素中某环节的失当是恶的源泉,我们却要求某种意义上的“受害者”们强作坚强地融入这个虚伪与充满冷漠的世界。说实在话,我们完全没有权利在这些人的身上泄愤。即使是大众意义上的“罪人”,都是值得我们尊重与同情的人,只要他尚且还不是罪无可赦的地步。以希特勒为例,应该已经没有人试图对他进行改造教育了。
或许因为本人也有过一些与之类似的痛苦经历,故而在面对犯罪群体的具体案例时总会很心痛。看他们从压抑到选择通过不当的手段进行情绪发泄,我完全能够理解这种无力与绝望,嘶鸣着渴望宣泄,渴望被救赎、最终不得不选择跳进或战(伤害他人、目标泛化乃至报复社会)、或逃(自我伤害乃至自杀)的深渊。如果一个人,只要从自己睁开双眼的那一刻起,他所看到的便是冷漠、暴力、斥责、殴打、威胁,这个人还有勇气微笑吗?还能的确冷漠到安心又沉稳的睡去吗?他能相信“爱“与“信任”的存在吗?
这是一种伴随终生、不能忘却、难以治疗的伤痛。
或许恰恰是因为内心的情感丰富于他人,又恰恰好从不被施予一丝一毫的温暖,我们才会变成那种怪兽的样子吧。即使是多年后的现在,我也无法原谅我所承受的任何暴力和对于我的批斗。要求我伪装善良才是真正的道德绑架。
即使是所谓的“恶人”也是一样。他们只是“病”了,但还不是绝症;他们更不是病毒的制造者。我想我没有权利对他们说出那些不公的指责,让他们原本就饱受心灵痛苦的人生雪上加霜。
旁观者与亲历者是绝对不一样的。
再看上一本有关犯罪心理分析的专业书籍时,我自以为自己已经较为全面的认识了有关“恶”起源的全貌,但是在这一本书的一开始便颠覆了我的传统认知。因为这本书能够脱离宗教,脱离许多建立在行为已发生的基础上所做的心理分析而从纯理性的角度来探知“恶”之起源。
(标红字部分表示“新启发点”之意,不代表“基因”因素在其中为决定性因素。)
本书的作者家族为集中营中少数犹太人之未亡人家族。而这本书的基调中我们却看不到任何的指责、痛恨、咒骂,更多的是一种平静、理性,克制与期望。
对“恶”的间杂理性与感性认知的特殊情感或许是曾遭遇过类似经历的我们所特有的一种情感与理解吧。我们无法对此产生彻底的痛恨之情,反而是一种自怜而悲痛的情感。
我们情不自禁的关注与之类似的课题并深入研究,我们渴望明白我们自己。了解恶的旅程也是我们自我疗伤的旅程。
由于该书提出的“共情回路”的概念,很多传统的认知与概念都能因此被重新串联到这一新的机制中,这也是非常有趣的分类与碰撞。
也多亏了这一本书,我终于能够很有底气的为与恶相关的循环论证提出驳斥与论证。一个人犯下恶行并不是因为他是一个恶人,我们不能满足于这种消极回避的阐述,也不能由此消极回避所有人类普遍共有的“恶之因子”。
关于“人”的课题,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但既然承认善性的存在,就应该也承认恶性的存在。善未必比恶高尚,恶未必比善低人一等。
关于这一点,我将在之后的《索多玛一百二十天》中继续探寻。
p:书中几个令人印象深刻的研究结论
共情脑回路以及已发现的十个相关脑区;共情脑回路存在“故障”(即部分脑区在给定情形下活动不足或未显示活动)的人不一定犯罪(环境因素等),但犯罪者一定共情脑区出现问题(或短暂或长久)。
共情基因遗传性与双胞胎研究;其中边缘型人格障碍与自闭症均为家族性遗传(即其父母兄妹等皆存在轻度共情认知障碍);
(p:此外,人格障碍等呈“代际遗传”。例如,家庭中存在历经父母暴力行为的孩子长大后往往也存在着暴力倾向,或是不当性行为,酗酒等问题)
出生前不健康状态亦为因素之一;如低位耳、难产导致的婴儿缺氧等。
早年经历可改变脑形态;青少年脑发育成熟最晚可至25岁。也就是说,于25岁之前的任何一次经历都有可能导致你丧失部分共情功能并固化脑结构,产生不可逆影响,塑造你整个人。也就是说,25岁之前的犯罪者相当有可能在接受改造后重新顺利进入社会,反之,未被恰当改造的年轻犯罪者(譬如只是关押而无心理健康课等较成熟的辅助系统,甚至是漠视监狱内暴力,执行“专制”管制,对犯罪者不恰当保护等)反而可能起到相当糟糕的反效果。这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一点。有关法律内容在我之前的系列文章《恶少年》中已详细书之,在此不赘述。
另一书《犯罪心理分析 邪恶的二十个模样》则指出犯罪者年龄是心理分析是的一项重要参考因素,不同年龄段有着不同的核心诉求,该诉求受阻成为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
对部分精神类疾病的重新划分归类与新的治疗思路。部分疾病(譬如精神性厌食症等)本身是一个系统过程的产物而不是孤立的一个病征,因此治疗思路上往往就病治病而遗留祸根。以本人亲身经历视之亦的确如此,因此多年后仍饱受精神上的折磨与痛苦,并随着时间的推进越发强化与明显。
《变态心理学》第五版中亦指出,某人格障碍中最终演化为精神性厌食症/暴食症的人群比例可高达百分之五十几。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仍然以本人亲身经历视之,脑部核磁共振结果为多处存在发育不良,体积偏小。由于被诊断为精神性厌食症(和抑郁症云云)仅重点观察下垂体偏小一事,并认为为由此产生的性激素分泌不足(导致长期停经)。
事实上,在月经周期稳定健康的前提下,本人脑部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多处脑区发育偏小实为早年经历影响所致的系统化产物,而在诊治过程中却是“就病治病”,根据病名来寻找符合的病因,从而遗留祸根。
其带给我的影响不仅如此,而是近几年来自我越发认识到的高度情感冷漠以及对他者情感识别不能。不相信任何爱与信任的存在,冷漠冷血的旁观他者的痛苦与眼泪甚至以此为乐等。鉴于此,今年来我才开始了对于“恶”以及心理学的研究,渴求疗伤。
以及易被忽视的“当下状态”之因素。除却激情杀人的情境,身体状态(疲劳、饥饿等)也应被纳入考量;
我们对待所谓“罪者”的应有态度;
最后一点,则是轻度的共情低下,或者说是轻度的“恶”应如何看待。如果一个社会绝对否定“恶”的存在而一昧认可“善”的道德价值,那么对待轻度的“恶”也应该是零容忍的。譬如,公共卫生间内总是不冲厕所的群体云云。事实证明,此类群体的共情商数结果的确低于平均水平。
而事实上我们知道,善恶没有绝对的划分,甚至正是由于某种性质上的“恶”才使得人类这一物种得以生存与延续。“恶”是人类的生存基因,也是许多饱受贫穷、饥饿、不公群体的第一选择、本能选择。否定“恶”的存在就是在否定我们人类自己。
如果一个社会环境足够健康,没有谁愿意选择犯罪。反之,环境恶劣而被迫选择恶之手段求得生存倒更像是人之常情。如若基础建设都没有做好,我们更无权要求人们提升自己的道德意识,提高对于“真善美”的追求。一个正常的国家运作应当是充分保有人民权利的,让体制内人民时刻坚信着自己是被保护的一种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