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类案研究在案例数量上有扩展,这是和个案研究的最大区别。
2、通过对某一类别的案例进行研究来确立案例之间的差异,对规范进行类型化。
3、对法律上的一般条款、不确定概念极具意义。比如说,不可抗力、合理、重大、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
4、类案研究目标:要对规范进行类型化,还有一种研究方式就是对某类别、多个案例进行研究,把握某项规则或制度的实际运作状况。
5、根据法条寻找案例,还需要根据裁判文书数据库,通过公报案例数据库,通过其他几个数据库配合起来使用,最后还需要通过自己的阅读。
6、一定要交代清楚你是怎么找案例:你找了哪些案例,它的分布情况如何,它截止时间点为何时,来源于何处。
7、只是注明案号,但是案号很难检索。所以最好的方式:【XXX诉XXX纠纷案,再写案号】。
8、引用的目的:给别人提供验证的方向。
9、统计研究或者类案研究,如果不把来源写清楚,那么得出结论的有效性则是存疑的。
10、关于研究方法的例子:
(1)文章主题:国内优先购买权的案例梳理。
(2)作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案例,起点时间没有限制,截止时间是到2015年4月10日,共搜集到的案例是127件。这127件案例中,其中包括公报案例9件。
(3)作者分为以下几个问题加以描述:先买权的性质,先买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先买权受侵害的损害赔偿,先买权纠纷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等四个方面。
(4)比如“先买权的性质”,理论界已有很多学说:物权说、期待权说、形成权说还有债权说等等。梳理这127份判决发现:这四种学说都有判决支持,也有判决否定,没有形成权威的看法。
(5)上述观点问题:如何判断没有形成权威或通行看法呢?每种观点都有人主张,这说明不了不同观点的相对情况的,需要进行“案例统计研究”。例如,如果在这127件案例中,找到90件案例都采纳了“形成权说”,就可以说【司法实践中基本采纳形成权说】,它具有【显著性或者相关性】。大数据时代非常强调【相关关系】,不关注【因果关系】。
(6)但是,有时候统计上的【显著性】并不明显,统计上的显著性要达到【95%以上】。如达到90%,那就可以说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这样做的】,如果仅达到70%,就可以说在司法实践中【这样做是合理的】,至少是一种现状的存在。
(7)虽然人数多不一定代表真理,但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人都是这样处理的,那么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人采纳这一种观点,而另外一种观点没有被采纳,那这一种观点的存在是有一定的道理或者说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要【否定这种多数意见】,必须要提出【更强的理由】。
(8)再比如“先买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作者指出,有些判决“仅承认先买权具有对抗力”,有些判决认为“先买权义务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因侵害先买权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按照《民通意见》第118条,【侵害他人先买权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而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侵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不当然无效】。所以,我们发现,因为法律的变化,司法判决中有认定这种合同无效的、也有认定这种合同有效、或者认定其效力待定的,这只是【一种现状的描述】。
(9)此判决研究文章的优点:梳理了关于先买权的127份判决,其中包括9个公报案例,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这表明作者已经把目前已经公布的先买权判决基本上找到了并且【进行了意见的梳理】。
缺点是:a. 文章只是简单的观点呈现,而没有进行必要的评判。b. 案例的细化研究也还不够:比如说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比如某派出法庭判决的案例采纳物权说,然而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采纳的却是债权说,你能把这两个【判决的先例性】进行相同的评价吗?显然是不能的。
(10)仅呈现观点的差异是不够的,还要有其他细节的比较,当然还有法理的分析。因此,【实证研究】需要和【对理论的评判】、【规范研究】相结合。只进行现象描述,是不能把观点带到一个确定的方向上去的。我们进行理论研究,最后一定走到【一个确定的目标】上去,一定要得出些什么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