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坠落重伤,屋主要承担责任吗?
{原创/2016年11月9日}昨天接到一朋友的电话,谈到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后转包给一包工头,该包工头找到一班工人,有一工人在施工不慎施工受重伤现出现纠纷。本人从事法律工作十四年来代理过多宗类似的案件,这几天选四件典型的真实案例分享给朋友们!
案情:2008年12月,业主黄某(一审被告)将私人住宅工程发包给冯某(一审被告)建设施工,冯某将其中的模板安装工作交给李某(一审原告)。随后,李某找来四个工人一起工作。李某和冯某均无相应资质,李某与冯某、黄某及冯某、黄某之间均没有签订合同。2009年2月3日,一审原告李某在施工中不慎从高处坠下致头部重度颅脑损伤,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李某出院后(住院36天)因与黄某、冯某协商不成而诉之法院,要求两被告(黄某、冯某)连带赔偿第一阶段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共56578元。
庭审中,被告冯某辩称:原告李某与冯某并非劳动关系而是转包关系,李某的承伤与他无关。被告屋主黄某辩称:本人是房东,将工程发包给冯某,冯某瘵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本人没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承包黄某住宅工程,将其中的模板工作交给原告李某施工,原告李某在冯某务理的工地提供劳务,并收取相应报酬,因此,双方的关系中包含了雇佣关系的主要因素。冯某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在上述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其主张转包关系,应当予以举证,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考虑到原告李某与冯某是长期存在此关系,因此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另一方面:黄某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冯某,冯某雇佣原告工作,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人身损害,黄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冯某赔偿原告李某第一阶段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共53568元;黄某对被告冯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某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傻掉了,后经人介绍找到我。当时,黄某情绪特别激动……“李某受伤后自己的房屋被迫停工,当时口头约定冯某全面负责施工,所有责任由冯某承担,李某出事后自己考虑到他伤情严重基于人道主义给了28000元”。所以黄某认为自己没责任,且仁义已尽。另外,还听说李某可能评上五级伤残,还要面临几十万的赔偿,现又找不冯某,所以必须马上上诉。
办了委托手续后,通过仔细研读案件材料。我觉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无误,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庭审中,李某及家属特别激动:“没有钱住院才出院,现头部凹陷一半,头部手术用网状钛盖着,两次手术没钱且生死不明。”后中山中院最终认定:李某的受伤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黄某承担连带责任不妥。至于黄某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黄某作为定作人,仅仅是选任无资质的冯某从事工程施工,黄某与冯某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的过失,因互不是共同侵权,其应承担的责任是选任方面的相应赔偿责任,是单方过错责任,结合案情确认黄某应对选任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决判决:黄某承担责任20%责任(即19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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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冬鹏,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股权、连锁加盟、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事务!电话:076089820008,13822787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