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班途中先给子女送上班的路上发生车祸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要明确职工在上班途中先给子女送上班的路上发生的车祸,算不算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车祸。

一、上班途中送子女上班,属不属于“上班途中”?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六条,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由上述相关规定可知,要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在“合理时间”内;

二是在“合理的路线”中。

讨论“在上班途中先给子女送上班的路上发生车祸究竟构不构成工伤”,需考察是否同时满足(“其他”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此二条件。

二、如何认定“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

1、单位制度。判断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处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首先要基于用人单位的作息制度、请假制度等劳动制度来综合判断(前提是单位制度合理合法)。

2、两地之间的联系。需要根据确定的职工居住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也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与工作地的空间因素,再结合交通工具、路况等综合情况考量上下班的时间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如职工在节假日回老家途中发生车祸,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

3、两地之间的距离。合理路线的理解应当根据个案作出全面、正确、客观地理解,而不局限于惯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单位指定的、最近的路径。在理解和认定“合理路线”时应当结合职工居住地与工作地的距离、交通工具类型、路况、天气等因素综合、全面考量。

4、社会常情常理。并不一定要求单纯就是为了上下班,在不改变上下班目的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5、工作目的(工作原因)。除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外,还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因加班加点发生交通事故等。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需同时满足,不可割裂开来。

三、哪些活动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是接送小孩上学、下班买菜、节假日回老家与父母团聚等。如果在上班途中顺便先“捎带”子女去其单位上班,笔者认为也应在此列,但如果先送子女上班后自己才去上班,且并不顺路两地距离又过于遥远的,则该行为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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