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多万的脚手架没了,人被当成诈骗犯抓了,最后为啥能无罪回家?

老张在周口干了十多年的脚手架工程,从来没想过自己有一天会因为“合同诈骗”这四个字,差点进了监狱。

事情是这样的。

2021年,老张跟一家公司的河南分公司签了个协议,承包周口现代城工地的脚手架工程。活儿干得挺顺,那家公司也一直跟老张合作租脚手架设备。从3月到11月这大半年里,老张陆陆续续从这家公司拉走了不少脚手架、钢管、扣件这些东西,加起来价值两百多万。

但是问题出在哪儿呢?

老张没把这些设备全部用在合同约定的那个工地上。他把其中一部分拉到了别的工地用,还有一些拿去还了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说白了,就是拆东墙补西墙。

后来老张因为一些原因离开了工地,走得比较急,也没仔细清点现场到底剩了多少设备,也没专门跟那家公司说“我把你的一部分设备弄到别处去了”。

那家公司一查账,发现不对——合同签的是给现代城工地用的设备,怎么跑到别的地方去了?两百多万的东西啊,说没就没了?他们觉得老张这是骗人的,直接就报了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合同诈骗罪把老张给抓了。案子查完之后,移送到检察院,准备起诉。

两百多万的涉案金额,合同诈骗罪的量刑起点可不低。老张那段时间整个人都是懵的,他觉得自己就是工程上常见的设备调拨周转,怎么就成诈骗犯了?

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手之后,没有急着喊冤,而是做了一件事——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像拼图一样一块一块拼起来。

律师把老张从开始干工程以来的所有合同、设备流转记录、跟各个工地之间的往来凭证,全翻了出来。一项一项核对,这批设备什么时候拉的,拉到了哪个工地,在那个工地干了多久,后来又转到哪儿去了。

拼完之后,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老张虽然把一部分设备挪用了,但这些设备全部都在工地上正常使用,没有一件被卖掉、被藏起来、或者被拿去干违法的事。老张也没有伪造身份、没有换手机号跑路、没有失联。他就是把设备在几个工地之间倒腾了一下,解决眼前的施工需要和之前欠别人的债。

律师跟检察院反复沟通,核心就说了三条理:

第一,老张到底有没有“骗”的主观想法?合同诈骗罪最关键的一点,是看这个人一开始是不是就想骗。老张一直正儿八经干工程,设备都用在工地上,没有变现挥霍,没有跑路失联,这怎么叫“骗”?

第二,这件事说到底是一个民事纠纷。你把我的设备拉到别处用了,我损失了,你可以告我违约,让我赔钱,该赔多少赔多少。但不应该把民事上的违约行为,直接当成刑事犯罪来处理。

第三,律师把所有的设备流转记录、合同、往来凭证全部整理好,作为证据线索提交给检察院,让检察官能够清楚地看到整个行为的全貌。

检察院审查之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老张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关键的一点——没有证据证明老张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这些设备。最后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那家公司不服,向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重新复查了一遍,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决定。

老张无罪回家了。

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在哪?涉案金额两百多万,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按说这种案子走到检察院,起诉的概率非常大。但最后能不起诉,靠的不是喊冤叫屈,而是把事实讲清楚——设备去哪了、为什么去那、有没有主观恶意。

律师做的最核心的一件事,就是把“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那条线给划清楚了。设备挪用了,该还还、该赔赔,这是民事责任。但你不能说因为人家没按合同约定的地方用设备,就把他当成诈骗犯抓起来。这不是保护受害人,这是把刑法当讨债工具用。

很多人遇到这种事,第一反应是慌了。觉得自己确实没把设备用在约定的地方,确实给人家造成了损失,那就认了吧。但实际上,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之间,差着十万八千里。关键不是看造成了多少损失,而是看你有没有“想骗”的那颗心。

老张能没事,不是运气好,是他的行为本身就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没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把所有证据理清楚、把道理说明白,检察机关看到的可能只是一份冷冰冰的报案材料和一堆“设备被挪用”的事实。那时候,起诉、判刑、坐牢,可能就只是一套流程走下来而已。

有人说,律师就是帮坏人开脱的。但老张这个案子恰恰说明,律师真正该做的,是让不该被定罪的人不被定罪。刑法的边界如果守不住,今天能因为脚手架放错地方把人抓进去,明天就可能因为任何合同上的瑕疵把人送进监狱。

好在,这次边界守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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