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手霜里用错原料,罚款34.6万

之前分享过,关于添加目录禁用原料属于违法行为的案例。但是,并非是只有使用了禁用原料才属于违法。超范围使用目录原料,依然属于违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蜗牛角上争何事,石火光中寄此身”


成分“CI 61585”在化妆品中的作用主要是着色,使产品或其使用部位呈现特定的颜色。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CI 61585属于化妆品准用着色剂,其使用范围仅限于“专用于仅和皮肤暂时接触的化妆品”。


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非淋洗类”化妆品中不能使用该着色剂。

(淋洗类化妆品:在人体表面(皮肤、毛发、甲、口唇等)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化妆品VS驻留类化妆品:除淋洗类产品外的化妆品。)


2024年,上海市药监局对某化妆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香氛护手霜包装上标示有“成分:…CI 61585…使用方法:清洁手部肌肤后,取适量本品均匀涂抹在双手肌肤上,用指腹按摩双手至产品充分吸收。经查,香氛护手霜是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是该产品的备案人。

最终对违法化妆品企业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34.6万余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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