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谱条例(沂南三庄刘)

族谱条例

族谱告竣,又书宗派总论于首,俾阅者因端竟委、溯流

穷源。千百世而上,千百世而下,一宗不紊,万派悉真。后

之子孙,谨循世派增修,庶巧为比合之徒,无从而入也。

命名所关甚大,一无伦次则尊卑混淆,可不慎舆嗣?后

凡以二字名者,一字异、一字同;以一字名者,字虽殊而

偏旁必同。庶几辈数清楚,一目了然。

同姓非关同气,不可窜而入谱。若窜而入谱者无端而

合也;无端而合,势必无端而离。后之子孙,尚其鉴诸

严假冒:或以养子奉祀,或以赘婿承祧,或娶再醮而以

前子箕裘,或居外县而以异姓继嗣,以致鱼木混投--失

之一时,误及万祀,非细故也。酌定:凡此数条,以及干似

名义流入、僧道流入、下贱者,俱不许入谱;

族众有德有名者,书名外并详字号,所以遵

朝廷上贤之意,而激勤之道寓焉。

妇人改嫁,辱宗祖多矣,何可列在族谱?但有子无母,于

理不顺,写偏旁聊存褒贬之义云。

族中有本人无子,而以近宗之子奉祀者,必系以"某人

之子出嗣",亦不没其实之意也。

族谱本宗之外,叙及姻亲,盖因墓志旧规:记氏之所自

出,并及女之所适。木本水源皆亲亲之义焉。

朱陈老林祭田不过数亩,出息能有几何?看守之人,族

间不可无故骚扰。倘犯此规,以家法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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