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谱条例
族谱告竣,又书宗派总论于首,俾阅者因端竟委、溯流
穷源。千百世而上,千百世而下,一宗不紊,万派悉真。后
之子孙,谨循世派增修,庶巧为比合之徒,无从而入也。
命名所关甚大,一无伦次则尊卑混淆,可不慎舆嗣?后
凡以二字名者,一字异、一字同;以一字名者,字虽殊而
偏旁必同。庶几辈数清楚,一目了然。
同姓非关同气,不可窜而入谱。若窜而入谱者无端而
合也;无端而合,势必无端而离。后之子孙,尚其鉴诸
严假冒:或以养子奉祀,或以赘婿承祧,或娶再醮而以
前子箕裘,或居外县而以异姓继嗣,以致鱼木混投--失
之一时,误及万祀,非细故也。酌定:凡此数条,以及干似
名义流入、僧道流入、下贱者,俱不许入谱;
族众有德有名者,书名外并详字号,所以遵
朝廷上贤之意,而激勤之道寓焉。
妇人改嫁,辱宗祖多矣,何可列在族谱?但有子无母,于
理不顺,写偏旁聊存褒贬之义云。
族中有本人无子,而以近宗之子奉祀者,必系以"某人
之子出嗣",亦不没其实之意也。
族谱本宗之外,叙及姻亲,盖因墓志旧规:记氏之所自
出,并及女之所适。木本水源皆亲亲之义焉。
朱陈老林祭田不过数亩,出息能有几何?看守之人,族
间不可无故骚扰。倘犯此规,以家法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