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公司违法行为,要求支付赔偿金、加班费,公司报警敲诈勒索

人物均为化名

员工方:周杰,公司项目经理

公司方:王某,公司董事长

你不知道对方究竟心里在想什么。无妄之灾,就是这样发生了,遇到恶心人,恶心事的,一定要多些防备。

事情经过: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周杰与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任土建项目经理一职,合同期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止,月工资13000元,加班加点可安排调休或相应的工作报酬等内容。该市政公司的《土建项目经理岗位职责》载明,土建项目经理作息时间为9:00至17:30。

2018年8月13日周杰向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发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请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明确是否与其续签。

同年8月15日,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向周杰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周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周杰接到通知后即联系上级陈某某,提出解除理由不实,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费等费用,遭拒。

周杰即开始陆续向相关部门举报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民工社保及其客户巨鹿公司在本市XX路XXX号XX广场项目(周杰任该项目土建经理)中存在违章搭建等问题。

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董事长王某从他人处得知周杰举报之事后,安排陈某某约谈周杰。

陈某某于同年8月18日左右与周杰见面后,周杰提出要求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商谈未果。

同年8月20日左右,王某再次约周杰至其办公室“商谈”并私下录音,期间周杰表明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绩效考核、高温费、社保等费用及相关支付依据,而王某对周杰提及的上述费用予以回避,直接向周杰提出撤回举报需要多少钱,并表明如周杰撤回对淡然公司违章搭建的举报支付其6.5万元,撤回对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社保事宜的举报支付其7万元,共计13.5万元。

同年8月27日左右,王某第三次主动“约谈”周杰并私下录音,要求周杰就13.5万元出具承诺书,周杰手写一份后。王某对付款事由提出异议,要求周杰在公司准备好《承诺书》上签名。周杰对公司准备的内容提出异议,并当场撕毁承诺书后离去。

因几次商谈不成,周杰知道公司根本没有诚意解决问题,于是开始准备申请劳动仲裁。

同年9月11日,王某在掌握了周杰的“犯罪证据”后,以周杰敲诈公司巨额钱款为由向派出所报案。

同年9月17日,周杰向上海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向其赔偿加班费、高温费、年假费、单方解除合同补偿金及被扣工资等,列明了各项赔偿金额,总计143022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考勤表、加班证明、社保中心告知书等证据。同年9月19日,仲裁受理案件,并向周杰送达了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的答辩状及证据等材料。

同年9月20日,周杰接陈某某通知至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领退工单,王某又主动提出可以先支付一部分钱款给周杰,并经与周杰协商确定金额后以公司转帐的方式向周杰支付了3万元,同时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打印好收款事由等内容后由周杰在收据上签名,内容如下:“今收到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金额(大写)叁万。收款事由:撤销对公司投诉的费用。¥30000,收款人周杰”,此次商谈与付款过程也由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私下录音。

同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周杰抓获。

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杰因离职事宜不满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以投诉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及XXX项目违章搭建等问题为由,要挟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支付其人民币13.5万元(以下金额币种相同),并以此为条件撤销对淡然公司等的投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威胁的方法,勒索13.5万元,实得3万元,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部分犯罪未遂,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杰无罪。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全案证据尚不足以支持抗诉理由,决定撤回抗诉。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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