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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不与周郎便,赔了夫人又折兵”
2021年元旦,王某(化名)向某婚庆公司预定了“新婚跟妆服务”,并约定5月1日,由托尼老师(化名)为小美提供服务。4月28日,王某获悉某婚庆公司未经允许更换了其他化妆师。王某遂将某婚庆公司诉诸法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新婚跟妆服务合同中,化妆师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因为不同的化妆师水平、风格不同,化妆效果自然不同,这也是跟妆服务需要先行试妆的原因所在。变更化妆师,就是变更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属于违约行为,最终判决:婚庆公司返还王某双倍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