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夫妻为学区房假离婚,女方拒复婚并称女儿非男子亲生?

【案例】 近日,武汉一对夫妻的离婚故事引发关注。他们为买学区房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丈夫转让两套房产给妻子。女儿上学问题解决后,丈夫要求复婚遭拒,经过鉴定女儿非亲生。法院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需返还给男方 12 万余元抚养费和 2 万元精神损失费。此案引发了对道德、家庭责任和财产归属等问题的思考。   这个故事涉及假离婚、学区房、亲子鉴定以及法院裁决等诸多元素,引发了公众对于爱情、家庭和财产等问题的思考。

那么如何看待湖北夫妻为学区房假离婚,女方拒绝复婚并称女儿并非男子亲生?

应该说,这种新闻已经不少了,起诉到法院的也很多,特别是作为遭受人财两空的老公来说,都希望能够撤销离婚,拿回财产。那么法律上可能吗?

钟涛律师告诉你,即使是假离婚,离婚证也不可能撤销,婚姻无法和恢复。但是离婚协议书可以撤销,判决无效。如果有证据表明基于虚假意思表示,一方可以假离婚为理由认为签订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起诉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协议书无效。

但是,因为逃避限购,首套房资格认定,以及逃避债务等借口和理由,有些夫妻会假离婚,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和财产都归一方的情况,真实的情况是离婚之后,夫妻还在一起生活,外人和邻居,甚至父母都不知晓已经离婚。如果后来事情办好,房子买了,贷款下来了,大部分的夫妻都会按照当初约定,办理复婚手续。但是,有些夫妻心里早已经有了其他女人,乘着假离婚的条件,真的和他人登记结婚,欺骗了配偶一方,直到这时,配偶一方在知道上了当,假离婚做成了真离婚,落得人财两空,那么是否假离婚变真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如何处理?离婚协议书可以反悔撤销无效吗?配偶一方是否可以假离婚为由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认定受到欺诈和胁迫,属于重大误解,撤销离婚协议书,认定无效呢?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法院办理实践,为你分析如下。

钟涛律师告诉你,在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即终结,无法恢复。至于《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内容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表明基于假离婚而做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可以起诉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该部分无效。

一、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真离婚的规定,到了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都属于真实有效的,离婚证都是真实合法的。离婚需要谨慎。所以,无论是民政局领取“假”离婚证,还是法院缺席判决离婚,即使存在错误,都不能挽回和撤销,离婚这个事是不能撤销的。

假离婚、真离婚的说法是老百姓的口头说法,但是法律上根本没有假离婚的规定,毕竟,离婚证都是民政局颁发的,离婚协议书也都是夫妻双方亲自去签字办理的。

从法律上来说,只有“真离婚”,没有“假离婚”,只要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法律认可的“真离婚”。现实中确实有少数人自作聪明而去所谓的假离婚,但从未因此判决民政部门的离婚手续无效,因此,即使存在所谓的假离婚也应认定为真离婚。

也即是说,无论是真假,或者被骗,即使你手里有证据,法院也不能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夫妻婚姻状态。对于婚姻问题,无法恢复如初。这个一定要注意。即使在法院缺席判决离婚案件中,对于离婚问题也不允许提起再审,只能对财产分割问题再审。因为离婚以后,有些人很可能马上就和别人登记结婚了,根本无法恢复到之前一段婚姻的状态了。所以,从离婚手续来说,不存在真假离婚的说法,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无法反悔了。

不过,和婚姻无法恢复不同,离婚协议书还是可以反悔撤销的,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只要你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基于虚假意思表示,是假离婚,那么法院完全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二、离婚协议书经过夫妻双方签字办理离婚手续,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是基于假离婚的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判决该离婚协议书无效。

上文说过,即使是假离婚,离婚证不可能撤销,婚姻无法和恢复。但是离婚协议书可以撤销,判决无效。如果有证据表明基于虚假意思表示,一方可以假离婚为理由认为签订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起诉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协议书无效。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一般不允许随意反悔】如果想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要看具体案情,一般来讲不允许随意反悔,如果不是威逼胁迫,故意隐瞒等情形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不支持反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可以起诉审查】也即是说,无论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还是2021年的民法典,都赋予了离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撤销,判决无效。

但是,钟涛律师要提醒你,任何一方要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的离婚为假离婚,《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为规避夫妻债务或者逃避限购等原因而进行的假离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例如夫妻之间的谈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债务信息。

【以虚假意思表示起诉胜诉较大】如果证据比较充分证明夫妻之间本意不是真离婚,而是为了逃避限购,购买房产。法院会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而认定该行为属于夫妻之间虚假意思表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判决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无效。之后,可以依照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纠纷起诉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起诉解决。这种方式胜诉较大。

【以逃避债务起诉有风险】但是,也有不少被告,会在法庭上辩解称,在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即终结。至于《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否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由第三人主张,而不能由夫妻一方自行主张,因为不能认定离婚协议书无效。认定离婚协议无效应当以离婚的行政行为无效为前提,否则就是真离婚。

【理论上来说无法逃避债务】钟涛律师告诉你,确实,如果夫妻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并无约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并不能因为离婚而逃避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并不因此受到损害。

【以欺诈胁迫起诉风险也比较大】  问: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本解释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我们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认为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法官可以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诉权,我们予以保护,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钟涛律师告诉你,综合各地法院判决来说,法院判决标准并没有统一,有的法院支持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有的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不能撤销。但是从数据看:大多数法院倾向于判决不予撤销离婚协议书,因为司法解释规定撤销条件有二: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和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所有的夫妻办理假离婚都是一致同意为规避政策而离婚,故不存在欺诈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后果,并且一方对另一方可能会不同意复婚这个风险也应该是明知的,因此财产分割协议本身也不存在欺诈或是胁迫,都是自愿去办理的。所以无法撤销。

而法院支持判决离婚协议书应该撤销或者无效的占少部分。具体理由有:

1、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应予重新分割。

2、认定夫妻假离婚事实,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非真实意思为由予以撤销。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某种动机而“假离婚”,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并非他们真实意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

3、夫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实意愿。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 ,所以可以判决无效。

综上可知,如果要想起诉法院,寻找撤销离婚协议书或者判决离婚协议书无效,一定要寻找充分证据,选定正确切入点,在法庭上占据优势地位,争取获得有利结果,完全有可能获胜。

【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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