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黄山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当事女生从5日凌晨开始发帖自述因同性恋身份招致男同学针对被下“春药”的遭遇。3月8日上午,黄山市教育局才发布情况说明,称“药品”为涉事男生在成人保健品店所获赠品,经公安部门调查,认定不构成立案条件,学校已对3名涉事男生分别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3月8日中国青年网)
高三女生因为公开自己的性取向,被男同学针对下“春药”事件在成为新闻之前,就在贴吧和微博传播,直至被媒体公之于众才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经过几天的舆论发酵,网友们对于涉事女生大多是报以同情的心态,但也有些声音不甚和谐,以前程作理由为男同学开脱。
从事件的定性来看,这涉嫌犯罪无疑,虽然未遂,但从男同学的行为来判定,主观上的犯罪倾向和犯罪动机已然不能用几句轻描淡写的言辞解释,更不可以当做普通校园违纪来处理。由于客观原因,所谓的下春药并没有造成更大的行为后果,可依旧摆脱不了校园霸凌的影子,但可怕的是,无论是学校还是涉事男同学,都将此事视作闹剧而非刑事犯罪。
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涉事女生是事件的受害者,尽管伤害更多的是精神而非生理上的,本应得到更多的同情和社会体恤,现在却成为同学攻击的对象。而作为事件的始作俑者,三个男同学却因为个人的学生身份而得到一些人的同情和理解,即使在被舆论谴责的时候,他们始终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学生之间的玩笑和一场恶作剧。
对于这起事件,学校和教育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回应和处置,但作用仅限于隔靴搔痒的警示。美其名曰是为保护受害人,避免其受二次伤害,但实际作用却是对施暴者的包庇和纵容。无论当事双方是否取得协商都不能改变这件事的客观性质,校园霸凌不再是小范围和小概率的随机事件,在这些校园霸凌事件中,女性学生是被侵害主体和以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媒体的报道中心。
或许是出于涉事双方未成年人和学生身份的考虑,教育部门不会对案件的相关细节作出披露,初衷和目的的正确性值得肯定,但是行为方式确有诸多不妥。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不用担负刑事责任,只不过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在这件事中,三名男生的行为究竟是否涉嫌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并作进一步说明,即便需要调解,也应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法律应该保护的是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却在很多时候成为了施暴者的保护伞,被霸陵的受害者收到伤害而不是施暴者受到惩罚。
法律不是用来保护施暴者不受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很多时候,我们在处理校园霸凌事件时的一味妥协所带来的二次伤害才是对受害者最大的不尊重。对于这件事,如果只是停留在事故谴责和对教育制度的诟病上,而不是考虑青少年犯罪,那么下一次的“恶作剧”或许就不会这么幸运了。(程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