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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美国宪法严禁政府在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条件下剥夺一个人的财产。这些案件认为,拥有任期契约——这种契约禁止任意解雇——的教员或其他政府雇员都拥有其工作上的财产权,所以一旦不审理就解雇他们,这就是对其宪法权利的侵犯。
虽然联邦法院的州际公民司法管辖权( diversityjurisdiction ,即使诉讼的基础为某一州法律,只要诉讼在不同州的公民间进行,它就要求联邦法院对此进行管辖)传统上已为对非本州居民的敌意这一假定证明为合理,但至少对一部分与敌视非本州居民这一假设无关的司法管辖权还存在着经济学的解释。
联邦侵权赔偿法( the Federal Tort ClaimsAct )允许因联邦政府雇员的侵权行为而受损害的人对美国起诉——但这种诉讼只能在联邦法院进行。将这种诉讼限制于联邦法院之内的经济理论基础与州际公民联邦司法管辖权的经济理论基础相似。如果一辆邮车撞倒了 A 州的一位居民,而他又可以在 A 州的州法院对邮政署起诉,那么法院就可能偏袒他;因为它知道,如果原告胜诉,邮政署由此所造成的成本将由全美国来承担而绝不会集中于 A 州。
联邦最高法院更为不满的是州进口税,这种税收的目的不在于对非本州消费者征税,而在于排斥非本州生产者。早年的判决认为,州政府不能对州外销售者供应给本州居民的货物征收一般销售税。统一征收销售税会对州外销售者产生歧视,如果你对此还迷惑不解,那么你可以考虑一下这样两个州:一个是主要通过销售税来筹集岁入(A 州),另一个是主要通过财产税来筹集岁入(B 州)。由于商业财产的价值在正常情况下是依其资本化收益而定的,B 州企业因向A 州居民销售产品所得到的净收入将在企业向B 州支付的财产税中得以资本化,所以这一企业要向B 州缴纳一笔A 州销量的税金。而其在A 州的竞争者却只需缴纳销售税。如果B 州的企业还要承担A 州的销售税,那么它所缴纳的税金就会比其在A 州的竞争者多,而并没有由此得到更多的政府服务(为什么呢?)。这种与成本差异没有任何关系的税收差别对外州销售者造成了歧视待遇,虽然其效果可能会因以下事实而得以削弱:A 州的销售税降低了该企业的财产价值,从而会减少其向B 州缴纳的税金数额。
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的两项检验州税是否可信的标准可能是相互冲突的。这两项标准是,税金是否主要由非本州居民承担,它是否扭曲了比较地理优势。在对主要向外州销售其产品的企业征收销售税的例证中,第一项标准表明了这样的一种政策要求:由于税金主要是由非本州居民承担的,所以就不应允许企业住所地州对企业的州际销售征税。但是,第二项标准却会使我们对这种税收持赞成意见,从而由于州际企业和本州企业之间的地位差异,并非其取得政府服务量差异,而使州际企业比本州企业缴纳更少的税金。
一方面,贫困居民数量的增加可能会扩大该州穷人的政治影响,从而能维持较高水平的政府援助。而另一方面,福利救济金的任何增长都会从其他州吸引来新的福利救济金领受人,这一州最终必然会认识到,它正在任自己被福利救济金较低的州用以缓释这些州援助穷人的负担。一旦福利救济金较高的州不再增加其福利预算,其居民的平均福利救济金就会下降,原因是:该州的政府援助水平——虽然总量没变但其人均水平却在下降(馅饼面积没有增长但分割份数却增加了)——仍然比其他州高,其他州的贫民将继续到来,从而增加了其贫困居民的总量。
向种族歧视是违宪的,因为它的基础就是用种族特征替代其他非显露性个人特征。给黑人予法学院入学特惠待遇的理由并不是因为黑肤色本身( perse )具有一种吸引人的特征,而是用它曾代了与教育过程和法律职业成就相关的特性——这些特性都是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进行剥夺和移情( empathy )的基础。为了节省搜寻成本,黑肤色被当作选择的准则。
如果我说“我现在想去散步”,“我要去抢银行”或“我想组织一次武装暴动”,这时,我并不求助于思想市场来表达一种思想,而只是为了陈述一种意图。而且,我的陈述很可能成为一种与思想无关的犯罪(如抢劫)未遂的证据。对这种犯罪企图进行制裁并不妨碍思想市场的正常运行。地球是平的这一陈述是为了与其他观点竞争。与之不同,一种意图的陈述并不是为了与其他观点竞争;而且由于生产这种陈述后面的思想并不需要投入,所以这里不可能存在生产不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