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哉,一条人命只值14万!?(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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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遇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案情很简单,甲和乙长期邻里纠纷,甲遂怀恨在心,持刀趁乙不备将其杀害。最终甲被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里的刑事判决是否合理我们在此不论,公诉案件抗诉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几无作用,最多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要求其抗诉,至于检察机关抗不抗诉,无法左右。
同时,被害人双亲对民事判决部分尤为愤慨,他们在附带民事诉状中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均未得到法院支持,仅仅获赔了丧葬费和老两口往来的少量交通费用/住宿费/误工费和一些抚养费。
我们来看一下附带民事判决部分:(20**)渝0*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故意杀人案,认定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33693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酌情认定3000元,2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6161元,1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1000元,3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3731元(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详见附表),共计147585元。
为什么没有判决精神损失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2款更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为什么会不支持精神损害?至少从实定法的角度,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物质损失”,当然也不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畴之内。
为什么没有死亡赔偿金?
照理说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
为什么又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呢?原因在于,有司法观点认为人的生命不能用金钱计算,死亡赔偿金(如果没有死而是致残则为“残疾赔偿金”)并非“损失”,而是一种抚慰被害人家属心灵的一种赔偿,归类于精神损害赔偿一类,因此不予支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文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看到没!死亡赔偿金被认定为精神抚慰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2款以罗列的方式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因此,法官们只能认为《刑诉解释》罗列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具费、丧葬费才是正正当当的“物质损失”,照这样判大方向准没错。
为什么被犯罪分子侵害
反倒比一般侵权获赔更少?
简单来说就是法院执行难,换个说法是法院害怕判多了倒成“猫吃糍粑,脱不了爪爪“,因为大部分犯罪人都是社会底层的穷人,判多了也执行不下来,弄不好当事人还要怪法院,所以干脆把金额最大的一部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之外。《新刑事诉讼法法官培训教材》(2012年,法律出版社版,张军主编)第55-56页中写到:...我国还没有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害人国家救助工作刚刚起步,而绝大多数刑事被告人经济状况较差,民事赔偿能力极为有限,除调解结案之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普遍存在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非但被害人难以实际获赔,反而可能因为判决得不到执行而引发申诉/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有道理是有道理,但是为了照顾大多数没钱的犯罪人,反倒让不那么穷的犯罪人意外得利,总是感觉有点怪异。
能不能另行起诉
要求按照《侵权责任法》进行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那我们能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未作判决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进行判决呢?
此点是存在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事案件是特殊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即便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仍然会按照《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条款来进行判决;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是规定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具费、丧葬费的赔偿内容,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及其他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观点的争议就会产生司法实践的差异。
至少在重庆市,只要犯罪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即便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仍然会按照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条款的规定来进行判决,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卡普以故意伤害/民事判决书/重庆市/赔偿金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在案例中得到以下释法说理:
1.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何家波与代磊吴苇苇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0229民初1247号):...因代磊已被刑事处罚,依法不再赔偿其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张忠兰与张倩钟浩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渝05民终7237号)...鉴于钟浩故意伤害张忠兰,已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承担了刑事责任,故其对本案中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承担责任,而张倩并未受到刑事处罚,其应对张忠兰就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赔偿责任...
但实践和理论是表与里的关系,既然理论上有争议,实践中必有差异,笔者把关键词“重庆市”去掉,得到广东省深圳市/河南省郑州市各一份判决书支持被害人或其家属按照《侵权责任法》获赔,释法说理如下:
1.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冯向文、张天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豫01民终4533号):...虽冯向文以寻衅滋事罪被处以刑事处罚,但并不能以此免除其民事侵权行为的承担。由于冯向文的侵权行为导致张天翔人身损害,冯向文应当对张天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冯向文的故意伤害行为致张天翔构成伤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和“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天翔请求的冯向文承担其残疾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覃恒锋因与被上诉人廖振明、梁新合、覃某1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16998号):...上诉人覃恒锋已经因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四年,但最终民事判决中仍然按照《侵权责任法》认定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更是妥善处理不同地方代理案件的重要方法。
要获赔,得换个思路
1.起诉没有负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刑诉解释》第138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前面举的例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张忠兰与张倩钟浩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渝05民终7237号),被判刑的人不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可以向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索赔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2.交通肇事罪不是个”正常“犯罪,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分不少。
估计是因为有保险公司兜底,所以《刑诉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又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所以在实际判决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分不会少,如果有未承担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精神抚慰金也有着落了。
明明都是死一个人,被车撞死和被杀死,由于有保险公司这个背锅侠,差别不是一般大呢。
3.有工作单位的,在履行职务时受到伤害,可以向单位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比如(2019)皖1202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中,2018年8月被告明德公司进驻阜阳师范学院负责该校物业工作,邵兰波、李某均系该公司员工,两人在工作安排上发生冲突,邵兰波杀害李某。经起诉后,李某家属从物业公司处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76704元。
4.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救助。
按照《重庆市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救助金额以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在穷尽手段无法获赔,且确有困难的,递交申请书吧,别的不知道,反正检察机关是很愿意干这个活的。【微信公众号“卡普法律人”原创,欢迎关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