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甲生前向被告供货有砖头,双方签订了供货协议。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原告去世。
甲的配偶起诉被告主张货款。
被告辩解意见为,甲的继承人除了其配偶即原告,还有父母及配偶等。本案遗漏继承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
二、法院审理后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收益相关的债权,具有不可分性,夫或者妻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向债务人主张权益。(民法典518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配偶一方单独起诉,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中遗漏原告的情形。
被告混淆必要共同诉讼、夫妻债权不可分性的概念,若采纳被告辩解意见,会让其恶意拖欠债务的企图得以满足,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若原告及其甲的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继承该债务确实发生纠纷的,属于继承人内部纠纷,可协商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纠纷与本案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本案思考
以前遇见的继承案件,有一个核心观点是,不能遗漏继承人,当时并不是很通,这里面的法理是什么。今天这个案件,清楚地解释了,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遗产继承纠纷
部分继承人起诉时,其他继承人需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因遗产在分割前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判决结果影响全体继承人权益。
共有财产权纠纷
共有财产权受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分割共有物或涉及共有物管理、处分的诉讼,所有共有人需共同参加诉讼。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纠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本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
赡养、扶养、抚育义务具有不可分性,所有赡养义务人、扶养人或抚育义务人需作为共同被告。
个体工商户登记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纠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二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纠纷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注销纠纷
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其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关系纠纷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纠纷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或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纠纷
实施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需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保证合同纠纷
债权人一并起诉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二者为共同被告。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以上情形中,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将构成程序瑕疵,可能影响判决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