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共同印发《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必须体现“三个符合”。即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学校的办学所在地、类型、层次要求;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通知》强调,除一些特殊情况外,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满足“五个不得”。即不得使用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其他企业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同意,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幼儿园”“高中”“专修”“进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等。
《通知》提出,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先到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的,应当向与具有审批权限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预先核准,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名称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就民办学校的名称预核准事宜征求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的意见。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反馈,对于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学校简称方面,《通知》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筹设文件中予以注明。简称仅可省略学校的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并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学校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