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乘坐邻居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去镇上赶集,半路,遇上赵某驾驶的小客车,在超车后立即右转弯,致使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失控发生侧翻,致张某与李某均受伤。后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书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责,张某负次责,李某无责。
李某伤住院治疗后,后续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将赵某及其保险公司、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残疾赔偿金(经鉴定为两处十级),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6873.02元。张某辩称其不存在违反交规的规定,且是好意搭乘,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虽双方车辆并未接触,但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原因,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90%的责任;赵某未能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占事故次要责任,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事故责任。无偿善意允许李某搭车的行为也属于好意同乘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酌定判决张某承担5%的事故责任,李某自行承担5%的责任。
【解读】
上述案列虽然简单,但解答了交通事故案件中两个热点问题,一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以碰撞接触为前提?从法律上来说,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本身属于侵权,侵权的构成需符合四个要件:(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具体到本交通事故案例,赵某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超车后立即右转,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持放任态度,违法和过错条件具备;张某因为制动不及,发生事故,造成张某、李某受伤,与赵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具备,侵权成立。故事故的发生是不以碰撞接触为前提的。
二是好意搭乘致乘坐人受伤是否会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驾驶人张某出于友好帮助邻居,无偿、善意的允许李某搭车,构成好意同乘,依据公平原则及法律的明确规定,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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