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所谓的“律师两头吃”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意思就是指没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在调解或者打官司的时候,暗中沟通原告或被告,拿双方的好处,不能一心一意,全身心的为自己的委托人服务,简单的说,就是你花钱雇佣的律师,吃里扒外,甚至拿着你的钱后反而算计陷害你。这种律师,扰乱了行业秩序,败坏了律师的整体口碑。不良的律师,有的只是执业违规,但是有的则涉及诈骗、妨碍司法公正等刑事犯罪。
真实案例 分析:
案由:
诈骗罪(协助案件对方陷害、敲诈本方当事人钱财,且致冤)、
妨碍司法公正罪(不向当事人出示关键证据,且怂恿诱骗当事人签写认罪认罚书导致最终冤案发生)
诉讼请求:
1严查被告孟蕊,披着律师的外衣,实行欺诈、协助敲诈钱财、在案内“两头吃”与案件对方合作,各种算计、陷害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最终导致李承刑事致冤的犯罪行径。
2此案侦办、审理过程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提起此刑事自诉的无奈:
自诉人李承,此前不知道还有刑事自诉这一公民维权方式。是本人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才逐渐知道的。之前,本人已意识到孟蕊律师,涉及刑事犯罪。曾向孟蕊的律所(慧萃嘉怡律所)属地的派出所~河东区春华街派出所报案过。然后,春华街派出所不予立案,我就复议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区分局,然后河东区公安局也不给我立案,我就又复核到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依然不给我立案。我最后又去河东区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程序。河东区检察院,依旧维持不立案。
期间内,我去过天津市律师协会进行投诉,却被敷衍对待和处理。我和母亲徐玉华(律师合同签订人),也到河东区法院进行过民事起诉该律所,但是河东区法院的李铁法官看到天津市律协的敷衍失察决定书后,肤浅的认为孟蕊律师没错,就给我家驳回了,案号:(2023)津0102民初7961号、对应上诉:(2023)津02民终10580号。本人还向河东区司法局进行过投诉,但是河东区司法局只查出皮毛的问题,即孟蕊律师存在收入后不开发票问题,对核心欺诈、诈骗问题,不予查办。我就把河东区司法局的不作为,进行行政诉讼。案号是:(2023)津0103行初141号、裁定驳回后的上诉:(2024)津02行终277号,发回继续审理,又产生:(2024)津0103 行初94号,又被驳回,本人又上诉:(2025)津02行终42号。
在(2024)津0103 行初94号行政诉讼一审开庭时候,被告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科长曹德健说:司法局方面,对律师的监管是表面的,只管收费后是否开发票?开庭是否到场?其他的不管。如果律师涉及刑事犯罪,原告李承应报案。对于合同内违规行为,应民事起诉孟蕊律师。但是本人此前派出所报案没有成功(因为律师在案内的犯罪行为,不典型,具有职业的掩盖性,界定不明的争议性。派出所说:如果你李承的刑案翻案了,才有点说服力,案件未平反,派出所暂不立案。派出所此点犯了倒果为因的错误,致使李承现在刑案蒙冤结果的,不就是孟蕊律师吗?!不解决致冤的因素,怎么翻案?)。而河东区法院之前的民事审理,又参考天津律协未严查的敷衍决定书,给我家的起诉驳回。且民事不管刑事。
在以上维权救济途径,穷尽后,本人李承特此提起刑事自诉。
2被告孟蕊,存在哪些刑事犯罪行为:
本人因发生在2020年8月25日晚的一起刑事争议案件,案内本人李承在初期受冤,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刑案实情:2020年8月25日,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就从派出所回家后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的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并非什么大案要案。
本人于2021年8月4日被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转天的2021年8月5日上午,本人的母亲徐玉华去河东区福建大厦第15楼的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花3万元聘请孟蕊律师作为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宗旨是为本人进行案件的调查、伸冤、反诉、维护权益。结果,哪曾想:事实接下来的发生,反而事与愿违!最开始,孟蕊律师收完3万元律师费后,不开税务发票,也不申报收入。属于知法犯法,存在侥幸心理。现已被天津税务第二稽查局处罚公示:津税二稽罚[2025]19号。已证实此律所性质不良,判定为偷税。可见作为李承案内的律师,孟蕊的第一步,就有问题和错误了。
本来案件内,张伟才是犯有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并事后回家自做轻伤,依照这些自做的轻伤和他妻子韩富亭共同编造不实的虚假口供,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因为我受冤,我家才花钱请律师伸冤的。孟蕊律师第一次来看守所会见我,是在2021年8月7日(本人在2021年8月6日被转押进东丽区看守所),当天孟蕊来的意思是告诉我~她是本人的刑案律师了。且当天会见时候,并未向我告知律师合同内容及本人可享有哪些权益?一周后,孟蕊律师第二次来看守所见我。
这次一上来,孟蕊律师就让本人束手就擒,马上签写认罪认罚,不与李承交流案件的任何实际情况。不肯为李承调查案件内那些疑点和在案件证据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准备为李承进行任何的辩护。之后我才知道,孟蕊最一开始,没有给本人申请取保候审(本人没有危害社会或公众,且案内实际本人才是受害者,且本人没有实际犯罪行为,理应被取保),
而孟蕊当时却选择先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摸底、攀谈。看看能否在对方那边,再得到点利益好处?(反正3万元李承这边的律师费已经落口袋里了,那么接下来贪婪的孟蕊律师还企图再获得张伟那边的好处,及骗取李承的进一步钱财。因为李承被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看守所里,属于弱势一方。在不良律师孟蕊眼里,本方当事人李承,视为待宰羔羊。)
且孟蕊去张伟家攀谈,并未经本人的同意。属于孟蕊个人意愿和行为。孟蕊律师在第二次来看守所,见本人的时候,就开始帮着案件对方张伟要钱。孟蕊开口,要我20万元。说给张伟20万元后,李承就没罪了,可以从看守所及时出去了。而20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对应依据,至今李承没有看到“哪怕是一张”张伟实际就医的票据。就现有材料可知,张伟是肋部轻伤二级,肋骨未断,只是有裂纹。并不是断胳膊断腿等恶性伤情。且张伟的轻伤,是其回家自做的,非本人所为。
孟蕊律师,在没有经过李承同意+且当时李承坚定不认罪的情况下,其私下去到案件对方家里见面攀谈,属于很不规矩。在李承并没认罪的情况下,代李承向案件对方认罪。
两人密谋后,以孟蕊作为媒介,要李承20万元,就是趁火打劫的行为。因为产生了高额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赔偿后,孟蕊能和张伟私下里分这笔钱。孟蕊有利可图,却忘记了作为李承的律师应保有的职业操守。见利忘义!要钱的同时,怂恿李承签认罪。是为了孟蕊不想给李承做任何的辩护,听从案件对方张伟的安排。形成又致冤,又能骗走钱的“双保险”方案。因为认罪了,相当于对案件的犯罪行为,表示认同。那么,赔对方的钱,也就显得合理。
与其说,孟蕊是李承的律师,不如说实际情况是孟蕊更像是对方张伟的律师。让李承受冤,给李承造成钱财损失。
李承在前几次看守所律师会见的时候,都积极想和孟蕊交流案件情况。而孟蕊每次都是置若罔闻、不听我说案情。她心里只想着钱。不给李承办取保,不查案件内疑点,对李承掩盖案内存在疑点的那些证据和材料(也不让李承自己去提出质疑),全程对李承0辩护,一点正事不干。从头至尾,孟蕊只做两件事:帮案件对方张伟讹诈我的巨额钱财,各种话术怂恿欺诈本人在冤屈中签认罪认罚书。
孟蕊律师对李承采取六大隐瞒:
(1)不告知李承作为雇主当事人的权益(如:可以中止律师合同。让李承在不满意孟蕊的期间,显得无所适从。);
(2)孟蕊不告知涉及轻型犯罪的人,可以获得取保候审。此点也对李承家属进行隐瞒。孟蕊连说都没说,怎么会为李承去申请取保呢?孟蕊还需要用看守所的苦作为筹码来要挟李承赶紧签认罪和“赔给”张伟极不合理且与事实无任何依据的20万元呢!如果取保出去,计划就落空了。
(3)孟蕊不给李承看张伟的所谓伤情鉴定报告。既然要李承签写认罪,李承起码应知道给李承定罪的核心要件,究竟写的什么吧?为什么,孟蕊不给李承看这个报告?因为报告里,有夸大、虚假、歪曲事实的描写,如果李承看到后,就不会认罪了!只有掩盖,才能模模糊糊的,糊弄李承签认罪!(在此,我李承表示:如果,我当时看到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我定不会签认罪的!)孟蕊涉嫌欺诈隐瞒。
(4)孟蕊不给李承看李承自己的(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连看都不给看。李承怎么提出异议?孟蕊,当然更不会为李承提出对精神鉴定的异议。结果,一审结束后,对精神鉴定的异议就给耽误了!而且,精神鉴定报告里,有张伟夫妻诬陷李承的口供部分,如果李承看到后,李承就不会认罪了!只有掩盖,才能模模糊糊的,糊弄李承签认罪!(在此,我李承表示:如果,我当时看到那个精神鉴定报告内容,我定不会签认罪的!)
(5)孟蕊从始至终,都隐瞒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案内口供内容。在不告知对方口供的情况下,你让李承签什么认罪?如果签了,难道对方多么恶意的诬陷李承的那些口供描述,李承都一并默认、认可吗?荒谬至极!我在事后微信里,就此点质问孟蕊。孟蕊转移话题,说:当时案件对方的口供,和你父母说了!然后,我问我的父母,孟蕊跟你们说没说案件对方口供?我的父母说:没有!这就是孟蕊自知理亏,转移话题到我父母身上。孟蕊让李承签认罪,却和我的父母说对方口供?合理吗?又不是我的父母签认罪书?可见这个孟蕊律师的职业操守及人格品质是何其的低劣!等于我家花费3万元律师费,请来一个坑李承、害李承、骗取李承家钱财的奸贼!
(6)孟蕊没给李承及李承父母,看过一张张伟真实就医的证明票据。因为只有三甲医院的票据,才能证明张伟真实看病过和具有真实的伤情。及张伟就医花费了多少钱。对应张伟真实的、实际的受伤情况和钱财破费。以此,来参考李承应负有多大的责任和应赔偿多少钱,这样是不是再合理不过了?!可是孟蕊没有这么做。在李承及李承父母,啥张伟就医证明没看到的情况下,孟蕊就帮助张伟要李承20万元!其实就是孟蕊利用自己律师的身份,去行使协助诈骗、敲诈的实际犯罪的勾当!至今李承没看到张伟就医票据,据此李承依然怀疑张伟是否真实存在伤情?现有的司法鉴定报告,是不是津实司法鉴定所(此鉴定所曾经有过虚假鉴定的违规前科记录),做的虚假虚构报告?比方张伟自己回家后自做肋部轻伤,然后去医院看病,就花费800元。那么,孟蕊对李承和李承父母谎称张伟看病花费3万元。却一张实际就医消费证明,都拿不出!就能制造一种扑朔迷离的境况,给李承及家人一种云里雾里的感觉。如果,孟蕊拿出的票据还不足1000元。李承家人,定不肯给张伟5万元的!只有掩盖、模糊的操作,不清晰、不明朗,才能达到骗钱的最终效果和目的!
孟蕊律师案内与对方私通,不仅在李承于案内并没有犯罪实际事实的情况下,拒绝给李承进行任何可行的、必要的调查、提出异议、辩护。(全程对李承的辩护保持为0。)
还一味怂恿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这样,孟蕊在案内对公检法就谁也不得罪、不发生任何质疑,事后还没有她的事。责任全在李承。孟蕊律师这么算计李承,缺德吗?)反而帮助案件对方致李承的冤,谋取李承的钱财。
更缺德的是:孟蕊不仅不给李承做任何辩护,还阻止李承在刑事一审开庭时候为自己进行辩护。把李承争取公正的路,尽可能堵得死死的。首先,李承在看守所里,拿不出钱。孟蕊只能通过李承父母得到钱。她就对李承父母,施行诈骗的手段。孟蕊利用李承父母上年纪、也没有任何案件经验、2个多月没见到儿子(思儿心切)的情况。对李承父母谎称:只要李承父母,能拿出5万元给案件对方张伟。李承从看守所里,就马上能出来了。李承父母,就信以为真。因为孟蕊也对李承父母故意隐瞒案件的实情,李承父母以为李承犯了多大的罪呢?孟蕊以律师不能泄露案件情况为由,给李承父母故意制造迷雾。因为,孟蕊单方面要李承家钱,属于诈骗。所以,孟蕊那段时间,加大对李承的思想攻势!利用大刑期恐吓和虚假不实的张伟那边的情况,给李承施压。李承不仅被孟蕊骗,还要承受看守所低劣恶劣的生存境遇。最终,我李承见大势已去,看不到公正的希望,就委屈认罪了。如果,孟蕊能积极正确面对案件,给我辩护。我怎么会签认罪呢?在看守所的我,处于严重的劣势境况!信息不对称,身心煎熬,长期见不到家人(那段时间我爸爸还做手术了)。当事人是无助、无奈的状态,唯一能见到的只有自己聘请的律师。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律师是缺德的、算计我的,当事人当时没办法解决这些不利,伸冤的信念会崩塌。如果律师积极给予精神信念的支持,当事人会忍耐住的。而孟蕊当时,就是骗完看守所内的李承之后,再去蛊惑看守所之外的李承的父母。最终,李承父母给完张伟5万元后,李承父母见李承为何还没出来?就问孟蕊怎么回事?孟蕊又改口了。说:忘了!李承还需要接受开庭呢。开庭之后,才能出来!李承父母逐渐明白,被孟蕊骗了。孟蕊为了帮张伟尽快拿到钱,而采取欺骗两位老人的手段。孟蕊帮张伟骗钱,不惜手段生米煮成熟饭。孟蕊已犯有诈骗罪。那么,我李承为何签写认罪呢?总之,我不是在家里,李承没在一个自然、健康、正常的生存环境下签的认罪。而是在受冻受寒、大灯管24小时照着、每天睡眠不足4小时、吃不好睡不好、每天凌晨还需要起来站岗2小时、牢头狱霸的欺压。身体、心态、意志不断在下滑的情况下,还得不到自己的律师任何的支持(孟蕊拒绝为李承辩护,不与李承交流案件的任何情况,除了找李承要钱和催促李承签认罪之外,再没干过别的事)。李承的认罪,是不公正的产物。是身心受到摧残压迫后的结果。是不良律师孟蕊,让李承在案内承受如此的内忧外困!(孟蕊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拒绝交流案情,不给李承提出任何对案内疑点的异议和辩护的争取。造成的刑事致冤悲剧!)
孟蕊律师,骗完李承父母后(帮张伟骗到5万元后)。最后一步缺德,就是对李承继续进行洗脑。用刚骗走的5万元,作为新的要挟筹码。孟蕊恐吓李承:“李承,如果你开庭那天,自己为自己辩护任何,提出任何的异议。那么,你家给张伟的5万元,就白花了。等于白赔。还给你关押进监狱里。为了5万元,咱也别说任何的异议。一味的点头认可检察院和法院,给你的定罪。当时,对于身心意志严重下滑的我,也就答应了。(现在的刑事案件审理,是不公正的。还没有给人定罪之前,先把人关到看守所里受到2到3个月的身心煎熬,状态下滑的严重了,再进行开庭。这样,极不合理!)只要不是那种炸桥毁楼的恶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应该先回家等检察院的传唤或法院的庭审。而现在,法院就没有给予案件双方,一个公平的对待。这样,能出来公正的结果吗?到最后,等于是嫌疑人并不是因为自己真实犯罪而签写认罪,而是受不了看守所的低劣恶劣而签的认罪(希望赶紧出来)。与认罪机制的主旨,背道而驰!当然,如果赶上一个好律师,可能情况也会大有不同!可是,就孟蕊这个样子,李承看不到任何希望!只有绝望、无奈、无助!聘请孟蕊的那一刻,冤案已然确定。
当时,我确实怕父母的钱白花了。就信以为真,在开庭时候尽量不提出异议,都表示认可。但是,毕竟我是受冤的情况,庭审时候我依然忍不住想说说此案的真实情况,却被当庭法官刘士军两次打断我的讲述案情的意愿。我见此,法官不让我说话。我就没再说话。而孟蕊当天到庭,她一句话都没有说过!而我家主要签约的律师,是孟蕊。孟蕊作为主要的案内李承的律师,她在庭上一言未发!多么缺德啊!对法官的阻止我说话的行为,孟蕊也没有提出抗议。(因为案内,孟蕊律师已经与张伟一方联盟了。拿完李承的钱后,早已见利忘义,寻找新的谋利点了。完成张伟的制造李承冤案及谋取高额的与事实不符的钱财后,目的就达到了。一审之后,孟蕊和张伟再私下分成这个钱。或是得到张伟的额外奖励。这就是这个社会里,不良律师两头吃的丑恶伎俩!)现在,如果看李承的刑事一审判决,就能知道孟蕊身为李承的律师,案件全程及庭审过程,保持0辩护!李承,被孟蕊欺骗后和法官当庭阻止发言后,判决里也呈现0辩解。在这些不良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最终给长年坚持素食的、信因果、重良知的李承,一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污名案底。给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张伟,5万元的奖励!3万元律师费(等于白花了),反而请来一个大干扰、大耽误、大破坏的祸害之人。而孟蕊律师无疑在李承的案件里,起到了重大的恶性影响和负作用!让此案成为一个扭曲事实、违背良知、纵容奸邪的收尾、结果。
孟蕊作为李承的律师期间,一开始就找李承要20万元。李承坚决不认罪,也不给张伟钱。然后,孟蕊多次去张伟家里,与张伟密谋商议。从20万元,降到15万元,从15万元降到10万元,从10万元降到8万元。我依然不同意!但是,别忘了,李承一直在看守所里受煎熬呢。如果没有看守所,我不签认罪,也不赔张伟任何钱。因为张伟实际看病的单据,我一点都没看到!无奈,人受这一身臭皮囊的限制和挂碍。也没有律师的积极配合和精神支持!当时的李承,是何其的无助、无奈、绝望!可以说,孟蕊和张伟的交流,比和李承的交流要多的多!从20万降到5万元,这个情况,就可间接得证张伟夫妻的真实品格是什么性质的!利用李承进看守所而进行要挟,属于赤裸裸的讹诈!(而李承,并未对张伟造成20万元的对应伤害,甚至张伟在案内重击本人李承的颈部左侧,至今依然疼痛。最终挨打的,需要给打人的人以高额的赔偿。这里,究竟是谁的算计和阴谋?)即使是5万元,都没有任何的对应根据!就因为张伟打我,我控制他了。然后张伟回家后以此镜头~自己做伤,配合事后的虚假口供,就可以找李承要5万元了?)张伟妻子韩富亭,在李承关进看守所之后,就莫名其妙得了肺癌。作为妻子,她帮助张伟捏造不实的案件口供,诬陷李承。他们这种恶行,不得癌症,谁得?
请问,孟蕊从20万元降到5万元,怎么做到的?这不就是本方律师与案件对方接触密切吗?从正常职业流程来说,在本方当事人坚决不认罪的情况下,本方律师没有必要见案件对方,去率先谈赔偿的事宜。正规的律师,是先要了解案件的情况。查证案内存在哪些疑点?给本方当事人,定的现有这个嫌疑罪名是否正确?然后与自己的当事人,严密交流案件实情。扫除阴霾,拨云见日。需要倾听沟通本方当事人更多才对,而孟蕊律师反而是与案件对方交流的紧密。极不正常!哪有一上来,就要本方当事人高额的钱财的?孟蕊是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分子(骗一个是一个,不放过任何为自己谋利的机会~事后和案件对方分成。)律师,不是私了者。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调查、反制、提出异议和庭审辩护的。孟蕊,在李承案内展示的不是律师的职能、作用,而是媚俗的市井私了者(还吃回扣的那种)。孟蕊律师,败坏了整个律师行业,污染了律师的名声。让李承一辈子,都不再信任律师这个职业、行业。
用编号方式,看孟蕊律师的职业操守低劣和犯罪行径:
1违背律师职业规范,收了律师费后不开正式发票。
2欺瞒国家税务,收费后不仅不开发票,也不申报税务系统。(属于身为法律从业者的知法犯法)
3没有为~案件性质轻微的李承(甚至可以说李承在案内并无实际的犯罪事实),去申请取保候审。孟蕊而是选择先去案件对方家里摸底、攀谈,之后反而与案件对方张伟达成联盟,形成“两头吃”。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为了是用看守所的煎熬之苦作为要挟筹码,要到高额的所谓“谅解费”。如果给李承取保候审了,高额的钱财,就要不了了!要到钱财后,孟蕊再与张伟进行私下的分成。这就是孟蕊的套路,是披着律师外衣的“协助敲诈”者。罔顾公正的唯利是图者。
4孟蕊担任李承律师初期,到看守所会见,没有告知李承相关律师合同里的内容及李承可以拥有的哪些权益。(比如:若不满意律师的行为,可中止雇佣合同等。)对于当时从未请过律师的李承,权益无疑是受损、受阻的。
5不给李承看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此是给李承定罪的核心要件,案件里最关键的部分)。孟蕊对李承进行掩盖、隐瞒。
李承连知情权都没有,更不会产生异议权。而孟蕊律师,是连发票都懒得开的人,更不会去质疑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
而刑事案件里,所有的司法鉴定,都应在一审阶段提出异议。与案件对方张伟联盟的孟蕊,把这个关键的异议,耽误了!
(事后,李承对此伤情鉴定进行投诉,并复议到天津市司法局。这份对方的鉴定报告书,本人于2024年6月方才看到。发现了里面有许多扭曲、夸张、不实的成分。)如果,李承当时看到这份报告,本人宁死不会去签写认罪书。孟蕊律师,掩盖了本方当事人(李承)的案内重要知情权。
6不给李承看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问题与上面的伤情鉴定,性质差不多!都是掩盖知情权,进而异议权更无从谈起。本人的精神司法鉴定报告书,是本人在刑事受冤之后的社区矫正期间,向所在司法所及建昌道派出所寻求的帮助才拿到的。因为一审判决后,本人依然没有看到。然后,王长来警官亲自去东丽区法院,调取了这份鉴定书。我才于2022年9月看到。发现鉴定书里,含有张伟夫妻的歪曲事实、恶意诬陷本人的虚假口供部分!我才明白,为何孟蕊律师不给我看这份报告了。如果让我看到张伟夫妻的口供,我就不会签写认罪书了!
7至今李承及家人,没有看到案件对方张伟实际的、真实的三甲医院就医票据凭证。张伟是否,真的有伤?至今存疑。因为本人当时没有打张伟肋部,而张伟夫妻口供里说:李承当时用肘部猛砸张伟肋部3、4下,导致的张伟肋部骨折。
(这段口供部分,至今张伟夫妻对此不敢发誓。心里有愧。)
如果真的看病了,还怕给李承看吗?为何至今只有津实司法鉴定所的纸质报告,而不见真实就医票据呢?难道现有的所谓鉴定报告,是基于无真实就医基础上,硬做出的虚假鉴定报告?为了陷害给李承一个刑事罪名?(津实司法鉴定所在2023年因虚假鉴定问题,受到过司法部门的处罚。)从逻辑分析:本人李承没有打张伟肋部(本人已发重誓),而张伟夫妻坚定说张伟肋部是被李承砸的,而对于这个口供~夫妻俩又不敢发誓。那么说:张伟的肋部,确实是被砸的。而砸的人,不是李承,而是张伟自己。因为有了伤,才能陷害他人刑事罪名,并肆意索要钱财(俗称讹人)。孟蕊在看守所里对我李承,声称张伟看病花费3万多。但是,却一分钱的票据,都拿不出来。孟蕊还说:60岁的张伟一直在医院里担任护工工作,受伤之后护工的工作给耽误了。需要李承负责。(诈骗)
而2024年12月17日,李承到天津市司法局看到了公安相关卷宗里,显示:张伟自称退休无业。可见孟蕊帮助张伟,夸大制造虚假事实,为了增加李承赔钱的筹码。李承赔钱越多,孟蕊事后的私底下分成也就越多。所以,孟蕊在看守所会见阶段,对李承的欺诈格外卖力。关于张伟在案内(尤其特指:与李承的案发阶段),究竟有没有给李承事后定罪的核心要点~肋部伤情,是存在极大疑点的。因为案发当晚,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四名民警到场后的执法记录录像显示:在充分时间、空间(无任何催促逼迫的情况下),张伟平稳的站在楼道里,只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嘴破点皮),及李承咬了张伟手腕一口。仅此而已。再无其他。从逻辑分析:
肋部被砸打和嘴破点皮、手腕被咬一口相比,哪个性质更严重?哪个对一个人的印象和触动更大?连嘴破点皮,都积极的去宣说!那么肋部被砸打如此恶劣的行为,如果事实存在,张伟夫妻当时能不说吗?可是当时没有说。为什么?因为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事,他们怎么说?在案发楼道里,张伟没有肋部被打及不适的表现,进派出所后也没相关表现或言说。
而且我父亲李文昌,当晚也及时赶到派出所,可以证明。
但是,张伟回家后(其直接回家,没有直接去医院)。回家关上门后,就不受监督和制约了,他的行为是自由的。张伟为了陷害李承,疑似回家后自行对全身上下,最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即肋部,敲打几下,做了一个肋部隐蔽的轻伤。然后,张伟夫妻配合这个自做的轻伤,共合一个虚假口供。对长年坚守素食的李承,进行了刑事陷害及钱财讹诈计划。
执法记录录像,是案件第一时间,相对最真实,最可靠,最无法作假的证据。孟蕊律师,有这段录像,并在被投诉后交给了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孟蕊的意思是:案件内李承与张伟确实有肢体接触,李承作为犯罪嫌疑人没有问题。但是,李承为何在2020月8月25日晚,会与张伟产生接触?因为,当晚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就被以前有过怨结的张伟拿起脏毛巾,其跑到我家门前对刚从家里出来的本人进行抽打!我在制止他抽打的过程里,张伟还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至今本人颈部左侧,依然还疼。未愈。)可是在执法视频里,丝毫没有一点张伟肋部的问题。孟蕊难道不觉得可疑吗?李承的刑事案件,争议点极大,可辩护空间极大。而孟蕊律师为了再到案件对方张伟那边,再得点好处。在案内全程对李承0辩护,对案件的诸多疑点,进行0质疑。用各种话术,对李承进行欺诈、哄骗、怂恿、恐吓,积极的、不遗余力的要求李承及时签写认罪书及给张伟20万元毫无对应依据的所谓赔偿。孟蕊为何这般玩命的操作?因为:法律大致模糊的认为当事人认罪认罚了,责任都在当事人自己。没有律师的责任。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当事人,是自己应诉的吗?(律师在案内参与了吗?)当事人是自己在家里自然、健康、完全自主的状态下,产生的签写认罪的吗?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不是关押在低劣恶劣的看守所监室里吗?哪来的自然、健康、自主权?而且,法律还规定:谅解书产生的赔偿,是不受保护的。别说是20万,即使是10个亿,那是你们双方自己的事。所以,不良律师孟蕊,就是利用这两个法律缺陷及监督漏洞,钻空子,玩命的要攻陷李承。
一旦产生了认罪书的签写,孟蕊事后就会狡辩:这是李承自己自愿签写的。我孟蕊,没有怂恿和欺骗啊!20万元,一旦产生了出谅解书,也是要不回来的!因为不是检察院和法院出的执行判决。属于民间私了(不受法律保护)!说到这里,就会发现:我家花费3万元律师费,等于是给案件对方张伟请了一个辩护律师,算计陷害导致本人李承产生刑事冤案和高额的所谓赔偿(被诈骗走)。孟蕊的职业操守,低不低?
8孟蕊不仅在看守所里对李承进行各种欺诈和蛊惑,同时也对在外的李承父母,进行了一些欺诈话术。为的是促成最终给张伟5万元的生米煮成熟饭,就是欺负当时李承及李承家人,此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的弱点,孟蕊律师手段极其卑劣!
9孟蕊不仅她自己,不给李承在案内做任何的反制、异议及辩护。而且还阻止李承在一审庭审时候李承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孟蕊为的是:把冤案打造的死死的。开庭前几天到看守所,恐吓李承:一审庭审时候,不要自己进行任何的辩护,否则5万元就白花了!还要把你关进监狱里!孟蕊采取的是连环套的计谋,案内对李承的算计陷害是一环套一环。从李承的刑事一审判决书里,可见:确实是对李承0辩护,而且本人李承也没有任何说辞!这种情况正常吗?与一审判决后,李承至今已找过50多个单位,对案件进行投诉、控告、申诉,写了100多份案件材料,字数已达几百万字,形成巨大的惊人的反差。这些前后对比,可知孟蕊的此前“卑鄙”!
10孟蕊对李承刑事一审判决书里的明显错误,只字不提。错误,即:一审判决书里写李承于2021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这是虚假事实,不曾发生。而孟蕊律师,职业道德极低,一审过后,就没她的事了!对李承一审判决书里的错误,不言不语,蒙混过关。当时,李承及李承家人,甚至都不懂什么是取保候审?这是事后,到天津律师协会投诉之后,律协给我出的文书里,提到李承被取保候审了。我才注意!随即发现这个荒谬!然后我母亲徐玉华哭着投诉到天津市公安局,这才通过调查,得证确实一审判决书有错误!李承,没有被取保候审过!从2021年8月6日到2021年11月16日,李承一共在东丽区看守所里被关押100天。然后,东丽区法院随后又补充了一个修订的裁定书做更正。总之,但凡冤案,不定在哪,必有瑕疵痕迹!这是天理!乃人力不可掩饰的!
孟蕊在作为李承刑案律师初期,还有一个隐蔽的阴险手段(外人不宜察觉),孟蕊向东丽区检察院丑化李承,进而确保检察院不要释放李承,给李承逮捕、定罪(手段歹毒):
我母亲徐玉华是2021年8月5日,给孟蕊三万元并签订律师委托合同的!正常的律师,应该及时的给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了,但是孟蕊在这段宝贵的时间,忙于和张伟夫妻进行密谋商议。然后,孟蕊律师在2021年8月17日,做了一个极为阴损缺德的行为。(注意,聘请完孟蕊律师,这时已经过去12天之久了,孟蕊还没给李承办理取保呢。)
孟蕊律师,选择给东丽区检察院写了一份所谓的《对李承不予批捕申请书》。但是,这个申请书里,孟蕊通篇都在强调李承是一个精神病人,是一个不受自己控制的低能者。变相的、阴险的丑化本人李承在检察院心里的印象。然后,东丽区检察院看到这个申请书后,认为李承的律师都在强调李承是一个精神病患者,那么放出去,多危险啊!对李承必须采取继续羁押!要给李承定罪判刑的!(孟蕊律师,这个手段够恶毒的!看似是为了李承好,其实是在帮张伟陷害李承。)
这个不予批捕书,本质却是坚定要继续羁押书。只有继续羁押作为筹码,才能使李承在看守所里继续受苦(每一天身心意志都下滑一些),之后产生认罪认罚和为张伟骗到高额钱财的机会,就逐步变大了!只有继续羁押,才能帮助张伟夫妻讹到李承的钱,如果释放了,他们谋财的计划,也就破灭了!注意:当时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确实给李承出具了一个精神鉴定意见书(并不是确认书)。按照法制规则,这种意见书是可以提出异议的。意见书,只是一种推理(案件的参考),未必对应着真实。对于精神鉴定的纠纷,本人事后已经充分维权了,诉讼依然在继续。如果此刑事自诉立案。若需要,本人可以后续提交相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