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时,劳动合同被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一)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双方均无过失,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五)经济型裁员。

二、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

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无过失辞退或经济性裁员,同时,如合同到期的,不能立即终止,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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