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恋爱 人格权 侵权
【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在存在欺骗行为的基础上与原告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造成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可以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一般而言,性选择权或贞操权等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故此,可以认定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
【上诉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翠花
铁蛋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方不存在对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事实;
2.改判我方无需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
翠花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翠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铁蛋赔偿翠花下列损失:
1、医疗费30000元;
2、误工费30000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案件摘要】
铁蛋和翠花在一次聚餐时认识之后双方,开始了热烈恋爱。铁蛋在已婚且有子女的情况下,谎称单身与翠花开始婚恋交往,并致使翠花怀孕。铁蛋的行为对翠花造成了一定的身心损害,因此可以认定铁蛋侵犯了翠花的人格权。
【一审判决】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翠花以铁蛋隐瞒已婚的事实,以欺骗的方式,用单身、求婚、奉子成婚的名义与其交往,导致其怀孕,被动人工流产,造成其严重的身心伤害和损失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蛋赔偿医疗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翠花就其起诉主张,提供以下主要证据:
1、微信记录;
2、照片,证明铁蛋已婚;
3、医院病案资料,可证明翠花做人工流产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翠花起诉请求及其提供的证据,因铁蛋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举证,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的权利。
根据翠花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审定翠花的损失如下:
一、铁蛋赔偿翠花医疗费30000;
二、误铁蛋赔偿翠花误工费30000;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出如下判决:
一、铁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翠花医疗费、误工费共60000元;
二、铁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翠花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0元。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铁蛋是否在涉案争议中存在侵权行为,如存在侵权行为,就翠花主张的损失应如何赔偿的问题。
本案可认定铁蛋在已婚且有子女的情况下,谎称单身与翠花开始婚恋交往,并致使翠花怀孕的事实。至于铁蛋称其与翠花交往后不久,翠花即怀孕,翠花所怀胎儿与其不存在血缘关系的主张,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有直接或间接的体现。
故此,认定铁蛋在本案中侵犯翠花的一般人格权。而本案案由也应定性为一般人格权纠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本文为本部门出品,本部门为自己的观点负责
END